
- 索 引 号:LY03906-01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庐政办〔2024〕14号
-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6
- 内容概述: 庐丰畲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农〔2024〕111号)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庐丰畲族乡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丰畲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庐丰畲族乡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农〔2024〕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完成我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
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各村委会要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择优选择乡镇地域内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五是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和环节
1.补助环节:为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结合我乡实际,选择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机耕、机育、机插、机防环节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1)服务小农户的:单季机耕25元/亩;机育30元/亩;机插30元/亩;机防每亩每次8元(封顶4次)。(2)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30亩及以上)的:单季机耕20元/亩;机育25元/亩;机插25元/亩;机防每亩每次8元(封顶4次)。
单季各环节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具体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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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环节 |
补助标准(元) (服务小农户) |
补助标准(元) (服务30亩及以上规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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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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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
15 |
10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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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育 |
18 |
12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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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插 |
18 |
12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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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防 |
5 |
3 |
5 |
3 |
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一个托管服务组织年度享受补助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二)补助方式
1.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今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可以纳入补助范围。
2.按补助金额的60%通过“一卡通”补助给被服务农户,按补助金额的40%通过转账方式补助给服务主体。若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够安排时可适当降低各环节补助标准或以资金用完为止。
五、项目实施流程
1.服务主体在拟开展服务业务前,向服务所在村委会提交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乡经管站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备案。服务主体获批准后,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方可开展作业服务。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施服务的实际情况,填写实际作业量申请表(见附件4)、实际作业量验收表(见附件5),并附托管服务合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见附件3),补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6)、公示材料(见附件9)等材料提交至所在村委会。
2.所在村委会和包村工作队通过实地走访、北斗终端数据、无人机数据等方式进行审核验收,审核无误后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主要聚居点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乡经管站。各村须在9月30日前,将材料汇总上报至乡经管站。
3.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乡公告栏公示,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机防提供上杭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见附件7)、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验收确认表(见附件8)。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指导服务。由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统筹经管、农机、农技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要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壮大服务主体队伍。做好服务主体选定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
(三)严格资金管理。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应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1.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上杭县庐丰畲族乡xx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作业量申报表
5.上杭县庐丰畲族乡xx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作业量验收表
6.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7.上杭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
8.上杭县庐丰畲族乡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验收确认表
9.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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