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丘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30HMG31Y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大伏伏坑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储粪间旁有一根白色PVC管接头脱落,储粪间围墙旁地上有较多的猪粪堆放,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杭县伟华家庭农场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8日由上杭县伟华家庭农场经营者丘伟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壹份、租赁合同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承租人罗荣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农场有效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3.2026年4月2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丘伟华和承租者罗荣敏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你农场承租者为张培营和罗荣敏且你农场确认违法事实;
4.2026年5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6〕7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6月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上杭县伟华家庭农场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农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农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农场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一次;
8.上杭县伟华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壹份,证明你农场年出栏大于3000头猪;
9.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龙杭环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你农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综合考虑你农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