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青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EW3B89
住 所:上杭县临城镇黄竹村龙达路22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生产区域北侧空地露天堆放有两堆含铁废渣,未设置雨污分流及导排系统;陶瓷成品堆料棚北侧固废堆放区域(占地约6000平方米)露天堆放有两堆砂子及一大堆陶瓷生产废次品料,固废堆放区域中间位置设置一个收集池及回抽泵(厂区内未供电,现场无法开启回抽泵),固废堆放区域南侧、北侧未设置导排系统及雨污分流系统,部分陶瓷生产废次品料被冲刷至道路旁边沟内,边沟内可见黄色泥浆状残留物,另有部分生产废次品料扬散在堆场北侧的道路上。你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含铁废渣、砂子和陶瓷生产废次品料堆放区域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配套雨污分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7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包括2024年6月7日、2025年5月14日检查拍照)、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27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云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2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由原名称福建上杭新方大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上杭县昌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两次(含本次);
5.2026年4月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云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
6.2026年4月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提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运过磅单拍照打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转运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超过5吨;
7.你公司《年产5000吨陶瓷土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龙环审〔2020〕86号)第29页打印件壹份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上杭新方大陶瓷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陶瓷土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运营期产生的砂子、含铁废渣、陶瓷生产废次品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节选内容壹份,证明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标准;
9.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6年5月20日送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9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1.2026年6月1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12.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6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报告》,述称:1.公司已停产近1年,经营困难,已濒临破产边缘,已无能力再缴交大额罚金;2.公司生产的高岭土和建筑砂是待销售产品,而不是一般工业固废物;3.并无对周边环保造成严重破坏,没有影响周边企业的生产生活;4.公司近期积极寻找销售机会,低价处理产品,尽快清空露天堆放产品。综上所述,你公司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就你公司上述陈述进行审查,认为:1.经营困难不能成为规避环境法定义务、免除违法责任的合法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盈亏属于市场经营风险,而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是法定强制性环保义务,不因企业经济效益好坏而豁免。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提前配套建设合规固废堆场,提前规划资金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将自身经营不善的市场风险转嫁为环境污染隐患。2.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龙环审〔2020〕86号)第29页载明内容,你公司运营期产生的砂子、含铁废渣、陶瓷生产废次品料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将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坪,未建设规范贮存场所,未落实相应防护措施,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将固废等同于待销售成品货物、否定固体废物属性的主张,与环评结论不符。3.经核查,本次违法行为未对土壤、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未对周边企业与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明显影响,环境危害程度较轻。我局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的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已按最低取值1(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计算。4.你公司消除隐患行为滞后且不彻底。本次整改清运一般固体废物,系本局立案调查、督促整改后方才实施,并非企业主动自查自纠。早在2024年8月你公司已因露天堆放固废被行政处罚,本局此前已开展普法警示,责令完善贮存防护措施,但你公司未彻底整改,主观整改自觉性不足。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9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整(¥25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