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75号)
时间:2026-06-16 15:28
龙岩市汇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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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温文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Y74BK4E

  住  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工业园区三期

  我局于20263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调阅你公司2025年以来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台账记录不完整,其中可回收利用固废(废钢铁、有色金属等)仅记录有2025年1-12月的出库台账;不可回收利用固体废物(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等)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1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坤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温文坤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赖桦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6年3月23日送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5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5.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含本次);

  6.《汇鑫报废汽车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壹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废水排放去向为Ⅲ类水域;

  7.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2026年4月17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

  9.2026年4月1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坤提供的2026年1-3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情况和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1.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未造成任何实际环境危害;2.本次行为系管理疏忽,并非主观故意违法;3.长期守法经营,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4.本次处罚金额偏高,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压力,恳请酌情从轻。综上所述,你公司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就你公司上述陈述进行审查,认为:1.台账整改属于事后纠正行为,不能抵销、免除其已经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未建立、未完整留存固废台账,直接导致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链条断裂,造成固体废物去向无法追溯、环境风险无法核查,破坏固废环境监管体系并存在潜在环境风险。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已完成整改的情况,我局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已按取值-1计算、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后果已裁量已按最低取值1计算。我局在罚款金额计算时已按最低值计算处罚金额。2.企业环保台账管理是企业法定主体责任,不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你司作为具备完整报废汽车拆解资质、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专业环保合规企业,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台账管理规定。企业内部人员业务不熟、管理疏漏、工作繁忙等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3.企业过往守法经营情况,不能覆盖、豁免本次已查实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检查笔录、台账核查记录等证据完整闭环,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既往合规经营不代表可以免除单次违法的行政处罚义务。4.本次处罚裁量严格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作出。本次处罚金额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裁量合规、尺度适当,不存在处罚过高情形。企业经营压力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事由。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7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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