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7号)
时间:2026-06-02 10:43
 上杭县丘志标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爱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WGCX58

  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石凹背  

  我局于20263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东南侧储液池旁有一泥坑,储液池与泥坑相互联通,泥坑内存放有养殖废水,现场可见液位明显下降痕迹,泥坑下方连接有白色管道和阀门,白色管道一路往下铺设,终点在黄潭河支流苏康村小溪上方山涧水沟,在管道末端山涧水沟内可见明显养殖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打开泥坑下方管道阀门后,白色管道末端有养殖废水流出,养殖废水通过山涧水沟汇入苏康村小溪。采样人员对泥坑内养殖废水和打开阀门后白色管道末端流出废水进行采样,共贰份水样。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13号)显示你公司储液池旁泥坑内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测值2.31×103mg/L,氨氮592mg/L,总磷43.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4.8倍、6.4倍和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6年3月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范建涛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环保设施运行负责人为范建涛和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3日由上杭县丘志标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范建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姜爱连身份复印件和范建涛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4.2026年3月9日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1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你公司储液池旁泥坑内养殖废水和打开阀门后连接储液池管道末端养殖废水均超标且已将监测结果告知当事人;

  5.2026年3月1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4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与你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范建涛微信聊天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7.2026年3月2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8.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

  10.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证明上杭县汀江黄潭河为Ⅲ类水域;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2.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17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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