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40号)
时间:2026-04-03 08:45
 上杭县蛟洋镇东华养殖场:

  经营者:傅东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30HFQ01X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中心坑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原生化塘围挡破损,导致原生化塘内积存废水流出,废水直排进入中心坑小溪,执法人员对你场原生化塘围挡破损处采集水样1瓶。上杭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9日出具的上杭县蛟洋镇东华养殖场废水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2号)显示,你场原生化塘围挡破损处化学需氧量测值4450mg/L、氨氮测值241mg/L、总磷测值84.2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10.1倍、2.0倍、9.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2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傅东华、傅小文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3日由傅小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场有效信息;

  4.2026年2月3日由傅东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场已授权委托人配合调查和当事人身份;

  5.2026年2月10日由傅小文提供的《猪场股份转让协议书》壹份,证明傅小文为你场现场负责人身份;

  6.《上杭县蛟洋镇东华养殖场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2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告知你场废水超标情况;

  7.《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3号)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场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2次;

  9.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壹份,证明你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承诺补救措施;

  12.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壹份,证明中心坑小溪水环境功能类别;

  13.采样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2”,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14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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