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29号)
时间:2026-02-27 17:10
 上杭县石碑口家庭农场

  经营者:华碧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30HLA9XJ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华家村石碑口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中转水池与沼气池相联通,沼气池排气口被杂物堵住,池内压力大导致猪粪水从中转水池倒灌溢出后流经固液分离机下方地面流向储粪间外侧再进入猪场旁边小溪,小溪最终流向梅坝溪,沼气池液位下降约0.2米。执法人员在你农场承租者钟群锋的全程陪同下对农场储粪间旁小溪上游、下游及储粪间旁废水外排点各采集水样壹份并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根据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上杭县石碑口家庭农场废水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43号)显示,你农场储粪间旁废水外排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16.3倍,15.9倍,8.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附图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2月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2月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行为;

  4.2025年12月4日承租者钟群锋提供的上杭县石碑口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钟群锋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经营者华碧生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5年12月4日经营者华碧生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6.2025年12月4日承租者钟群锋提供的养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猪场由钟群锋租赁养殖;

  7.上杭县石碑口家庭农场废水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43号)、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环检告〔2025〕19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告知你场废水超标情况;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36号)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

  9.2025年12月1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壹份,证明你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补救措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1.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综合考虑你农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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