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廖梅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10794467B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山前甲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厂开展检查及测管联动,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厂废气总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17日出具的上杭县飞英机制炭制品厂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45号)显示,你厂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测值平均值为1.03×104mg/m³,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³)1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2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厂确认违法事实;
3.上杭县飞英机制炭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厂有效信息;
4.上杭县飞英机制炭制品厂授权委托书壹份,投资人及授权委托人李林海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厂已授权委托人配合调查;
5.《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20号)、《上杭县飞英机制炭制品厂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45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告知你厂废气超标情况;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37号)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厂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一次;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