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陈子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31GKX72C
经营场所:上杭县临城镇玉女村茶坪路138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在离你养猪场不远处道路边沟发现有一根白色PVC管,顺着道路旁白色PVC管道往上摸排,发现该PVC白色管道连接到一软管,软管连接至你养猪场猪舍储液池,软管另一端连接储液池内潜水泵。现场在连接你猪场储液池白色PVC管靠近末端破损处有养殖废水顺着山坡往下排放痕迹,同时在连接储液池白色PVC管道末端的道路边沟内可见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让你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袁福林开启连接软管的潜水泵,几分钟后在管道末端和白色PVC管破损处可见有养殖废水排出,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连接储液池管道末端排水采样2瓶,对连接管道储液池内水采样1瓶。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42号)显示你养猪场连接管道储液池内水化学需氧量测值1.08×104mg/L,氨氮1.97×103mg/L,总磷83.1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26倍、23.6倍和9.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5年11月2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袁福林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养猪场目前经营人员和环保设施运行负责人为袁福林,且袁福林承认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25日由上杭县临城镇子庆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袁福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子庆身份复印件和袁福林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4.2025年11月25日由上杭县临城镇子庆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袁福林提供的租赁合同壹份,证明袁福林为你养猪场的承租者;
5.2025年11月25日由上杭县临城镇子庆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袁福林提供的管道购买收据壹份,证明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
6.2025年12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18号)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养猪场及你养猪场连接管道储液池内水超标情况;
7.2025年12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35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12月1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检查照片壹组,证明你养猪场已改正违法行为;
9.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从景页生物科技公司调取该养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证明你养猪场有委托第三方进行转运;
10.2025年12月11日与你养猪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河道管护照片壹组,证明你养猪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11.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证明排放去向区域为Ⅲ类水域;
12.执法人员调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养猪场已完成排污登记;
13.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养猪场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5.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养猪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养猪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养猪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整(¥17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