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才溪鑫辉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23572954192K
住 所:上杭县才溪镇下才村新源坑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2日,接上杭县才溪镇政府通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开展生猪养殖,经查你公司南侧第4号猪舍集污池因管道堵塞导致养殖废水沿着地面漫流至场内水沟,并沿着该水沟排向场外南侧的新源坑小溪内。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围管理员林瑞发的见证下对你公司场内水沟末端流入小溪前沟内废水、养殖废水与溪流汇合区上游来水、养殖废水与溪流汇合后下游流水各采集水样壹瓶,共叁瓶。
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124号)显示,你公司场内水沟末端流入新源坑小溪前沟内废水采集水样化学需氧量测值为7480mg/L、氨氮测值为412mg/L,总磷测值为158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7.7倍,氨氮超标4.15倍,总磷超标18.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9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外排原因及你公司确认废水外排事实。
3.2025年9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4.2025年9月2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15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及已将外排废水超标情况告知你公司。
5.2025年9月2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28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林瑞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2025年11月5日你公司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0.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第2项”,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元整(¥13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