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增昌:
居民身份证号:35**************16
住址: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梅溪村新联路38号
身份: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由你直接负责的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3台熔铝炉正在熔炉作业,其中1台熔铝炉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另外2台熔铝炉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熔化烟尘呈无组织排放。查阅你公司环评及审批材料,要求熔化烟尘通过集气罩集中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查实,你作为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2台熔铝炉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投入生产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9月1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16日由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你本人和法定代表人刘星凯身份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4.2025年9月16日由你提供的《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3000吨铝合金铸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杭环评〔2017〕51 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熔化烟尘需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5.2025年10月1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凯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确认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2025年10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凯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你公司已立即进行整改;
8.福建省环境监测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含本次);
9.2025年11月25日下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3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龙岩永恒铝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