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3526************13
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苎园村西山下路3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记录、上杭县交通运输局调取的车辆闽F39138行车轨迹图及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车辆闽F39138监控卡口照片,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4月8日,你驾驶车辆闽F39138转运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板框压滤渣21车倾倒于古田镇石笋村铁路桥下空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7月6日、7月17日、7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杭县古田镇苎园村1位村民及石笋村4位村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五份及倒渣地块高济坑小组土地平面图和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倾倒板框压滤渣及倾倒场地属于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高济坑组;
2.古田镇苎园村1位村民及石笋村4位村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村民身份;
3.2025年7月6日古田镇石笋村铁路桥下倒渣场地现场检查照片壹组,证明你倾倒板框压滤渣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7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将板框压滤渣卖给你进行处置;
5.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验收意见、股东黄金凤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板框压滤渣属于固体废物;
6.2025年7月7日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磅码单65张,证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将65车板框压滤渣卖给你进行处置;
7.2025年7月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永定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及该公司提供的汽车转让协议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车辆闽F39138归属你所有;
8.龙岩市永定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龙岩市永定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9.2025年7月18日协助调查通知书(龙环杭调〔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通知你协助调查;
10.2025年7月22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闽龙杭环协调〔2025〕0702号)复印件壹份,证明我局向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发函协助调取闽F39138车辆的行驶轨迹图;
11.上杭县运输发展中心监控站提供的闽F39138车辆的行驶轨迹图壹份,证明该车辆2025年3月至4月车辆行车轨迹,有进行运输;
12.2025年8月7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闽龙杭环协调〔2025〕0801号)复印件壹份,证明我局向上杭县公安局发函协助调取闽F39138车辆的监控卡口照片;
13.上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闽F39138车辆的监控卡口照片壹份,证明你使用闽F39138进行板框压滤渣的运输装载情况;
14.2025年8月2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壹份,证明上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监控卡口位置;
15. 上杭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项目清单壹份,证明你未办理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16.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先后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2号)送达给你,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依法公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即2025年11月12日送达,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6”,综合考虑你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15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