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圣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153091253
住址:上杭县古田镇新生村定坑路29号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你公司从今年三月份开始生产,经查询你公司过磅单和台账记录,压滤渣有委托福建炜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至大池4车、古田镇外洋村土地复垦50车及委托苎园村村民张升华运输65车。上述压滤渣委托处置均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均未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苎园村村民张升华驾驶闽F39138运输车将部分压滤渣倾倒于古田镇石笋村铁路桥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场存在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3.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该公司有效信息;
4.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壹份,法定代表人及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人配合调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效身份信息等;
5.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5-7月份销售明细表及2025年3-6月份磅码单17页(共65车),客户为张升华,证明该公司将压滤渣委托给张升华个人处置;
6.现场检查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上杭县运输发展中心监控站提供的闽F39138车辆的行驶轨迹图,证明张升华将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压滤渣倾倒于古田镇石笋村铁路桥下。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陈述申辩权。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1.主观过错较小,已深刻认识错误并立即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规定;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我公司此次属于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全符合《省裁量规则》中规定的多项从轻、减轻情节;4. 根据《省裁量规则》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应属轻微。综上所述,恳请对我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就你公司上述陈述进行审查,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调阅你公司《上杭县尚易矿业有限公司樟树坑采石场矿石碎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项目生产的沉淀池底泥统一收集后外售作为制砖原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2.你公司产生的压滤渣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但根据对张升华所倾倒废渣地块的业主石笋村村民进行询问,该地块目前无法耕种,其要求恢复耕种,因此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3.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收到责改书后立即改正不合法的固废处置行为,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修正裁量基准表,对裁量因子中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进行重新裁量取值。4.本案使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8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裁量因子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后果的裁量等级为1;因此这两项裁量因子均为最低等级1。综上,对你公司提出的第3点陈述理由予以采纳,第1、2、4点陈述理由不予采纳。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处置的行为不符合从轻、减轻的情形。根据陈述申辩内容,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实际情况,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修正裁量基准表,对裁量因子中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进行重新裁量取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8”,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及修正裁量基准表中裁量因子重新取值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元整(¥16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