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丘小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WGCX58
住 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石凹背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蛟洋镇工作人员反映你公司正在排放养殖废水,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造成你公司养殖废水流向场内雨水沟并最终排入场外国道旁雨水沟。
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养殖场内负责人杨志慧的见证下对最东侧储液池西侧水沟内残留养殖废水采集水样壹瓶。根据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7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89号)显示,你公司最东侧储液池西侧水沟内残留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9.9倍,5.0倍,1.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杭县丘志标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现场制作勘察图、现场照片各壹份、采集水样壹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该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8日环保负责人范建涛提供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丘小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上杭县丘志标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丘小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授权人身份;
5.2025年7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上杭县丘志标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89号)、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环检告〔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监测结果已告知你公司;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综合考虑你农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