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5〕170号)
时间:2025-10-09 10:18
上杭县煊顺家庭农场

  经营者:吴华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N0W35M

  经营场所:龙岩市上杭县白砂镇丰源村丰熟路9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白砂镇政府提供线索,对位于你场下方的丰熟组道路边小溪水质进行排查,该小溪水中有泡沫,水质异常。经溯源发现你场原生化塘与猪舍间水沟内有黑灰色水体淤积,该水沟通往上述小溪,淤积点黑灰色水体顺着水沟流向上述小溪。经营者吴华煊确认该黑灰色水体为你场外排废水,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吴华煊见证下对你场下方水沟入丰熟组道路边小溪汇聚前、猪场原生化塘与猪舍间水沟黑灰色水体淤积点各采集水样壹份,共贰瓶。

  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6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58号)显示,你场原生化塘与猪舍间水沟黑灰色水体淤积点水样化学需氧量测值为456mg/L、总磷测值为12.6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1倍,总磷超标0.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6月2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5〕1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场改正。

  3.2025年6月2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将你场外排废水超标情况告知当事人。

  4.2025年7月1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11日你场提供的经营者吴华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壹份,证明你场废水处理方式。

  7.2025年8月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8.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2025年6月15日执法录像壹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9.《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132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场两年内第二次受到处罚。

  10.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采样资格。

  11.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及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资质。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场在2025年8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予以受理。

  你场提出以下申辩:

  (一)对适用法律的申辩:1.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相关政策文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散养户;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需执行本标准,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养殖场不适用。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你场核定存栏小于等于887头生猪,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你场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进行管理。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我场已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设废水处理,没有设污水排放口,属于第三方资源化利用的污水处理方式。

  本次处罚取样在2025年6月15日大雨过后,当时我还为取样人员提供雨具,提取的是生活排水沟淤积处的污水,我以为是工作人员对生活污水进行例行监测。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你场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措施处置废水,你场经营者吴华煊确认该淤积点废水为你场所排,2025年6月15日检查当日,黑灰色水体沿水沟流向丰熟组道路边小溪。我局当天的执法行动是根据白砂镇政府提供的水质异常线索对你场进行执法检查并采样。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对违法事实的申辩:1.关于超标排放的问题我场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设废水处理,没有设污水排放口,属于第三方资源化利用的污水处理污水,如果不下雨,当天没有生活用水的话取样水沟是没有水的。

  2025年6月因下雨天导致生活废水沿生活水沟流出,属于正常排水,不属于污水排放。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你场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措施处置废水,你场经营者吴华煊确认该淤积点废水为你场所排,该股废水包含猪舍走廊冲洗等养殖废水。且该淤积点废水呈黑灰色,有大量泡沫,并伴有猪粪臭味。2025年6月15日检查当日,黑灰色水体沿水沟流向丰熟组道路边小溪。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总磷均超标。受你场外排废水影响,下游水沟采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大幅超过地表水标准,你场排污行为已对外环境造成实质影响。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监测数据的合理性质疑贵局采样点为“生活水沟淤积点”,该处水体长期滞留,可能因底泥扰动导致监测值偏高,不能代表我场有实际污水排放,我要求上级部门继续在天气好的时候复查(贵局上次复查该水沟没有水)。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你场经营者确认该淤积点废水为你场所排,该股废水包含猪舍走廊冲洗等养殖废水。且该淤积点废水呈黑灰色,有大量泡沫,并伴有猪粪臭味。2025年6月15日检查当日,黑灰色水体沿水沟流向丰熟组道路边小溪。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总磷均超标。受你场外排废水影响,下游水沟采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大幅超过地表水标准,你场排污行为已对外环境造成实质影响。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对于处罚裁量的申辩:我场属于第三方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污水,没有设污水排放口,不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罚,请贵局依法撤回对本场的处罚决定。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第2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你场进行裁量。裁量金额符合相关规范。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第2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圆整(¥13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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