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理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决定--办结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969031

业务联系邮箱

shhbspg@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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