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50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

设定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理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数量限制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评审时间)

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照片和图样,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对运输工具所采用的防雨和防渗措施及其材质进行详细描述;

6、提交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材料(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技术参数);

7、提交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安保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设备;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969031

业务联系邮箱

shhbspg@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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