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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环境保护局_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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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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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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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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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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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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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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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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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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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照片和图样,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对运输工具所采用的防雨和防渗措施及其材质进行详细描述; 6、提交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材料(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技术参数); 7、提交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安保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设备;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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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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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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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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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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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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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597-396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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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邮箱 |
shhbsp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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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597-39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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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