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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环境保护局_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新证核发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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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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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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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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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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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按辖区内污染物总量来分配各县(市、区)及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内,主要按达标排放、区域平衡、历年平均及结合总量指标等方式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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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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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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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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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材料。 6、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7、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8、附件图: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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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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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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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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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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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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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396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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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597-39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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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承诺时限说明:排污权交易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行政审批办理承诺时限之内。 |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