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新证核发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50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新证核发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新证核发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理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数量限制

按辖区内污染物总量来分配各县(市、区)及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内,主要按达标排放、区域平衡、历年平均及结合总量指标等方式进行确定。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材料。

6、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7、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8、附件图: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联系电话

0597-3969031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承诺时限说明:排污权交易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行政审批办理承诺时限之内。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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