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50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办理。

设定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理条件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2、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4、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5、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969031

业务联系邮箱

shhbspg@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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