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49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龙岩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办理。

设定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理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受理--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969031

业务联系邮箱

shhbspg@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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