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06 09:22

  为回应企业诉求,打通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堵点,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和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用户电力接入负担,2024年10月31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废止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规〔2024〕3号)。近日,,我们邀请了上杭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等文件精神。

  二、废止《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原由

  1.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规〔2023〕4号)第二条第一款:“经营性储备土地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合理布局、节约费用’的原则,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负责提前做好测算,提交土地收储中心备案,建设费用纳入地块成本。”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部分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中的第(五)点接入工程费用明确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不相符。

  2.制定依据已不存在。即制定《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规〔2023〕4号)依据的《龙岩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龙政办规〔2022〕14号)文件已不存在。

  三、工作进展

  1.征求部门意见情况。2024年10月18日,县政府办下发《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废止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函》,征求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等部门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同意废止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2.召开专题会议情况。2024年10月22日,刘锦生副县长主持召开了上杭县拟废止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工作专题会议,县政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工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司法局,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均一致同意废止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四、主要内容

  废止《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规〔2023〕14号)。

  五、注意事项

  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31日起废止《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规〔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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