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5-00009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9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的通知
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已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
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土,维护砂石土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一)适用范围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已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道疏浚等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剩余砂石土;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建筑类砂石土)。
对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除建筑类砂石土外的其余矿产资源(如稀土、高岭土等),另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不列入本方案处置范围。
(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程序
1.明确处置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处置,或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单位具体处置,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2.确定砂石土量。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业主提供的开挖平基方案、设计图纸等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砂石土量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3.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土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土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4.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土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处置方式。
(2)砂石土采挖施工符合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实施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6.其他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剩余砂石土。
(2)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取得剩余砂石土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规范剩余砂石土自用堆放,不得随意倾倒,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3)规范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除满足自用外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级财政国库,处置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土,擅自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按照非法采矿查处。
四、明确职责分工
属地政府、工业园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巡查监管责任,负责本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挖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加工利用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砂石土外运堆放过程中要做好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发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以及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监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协助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属地政府对越界超界开采行为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越界超界开采砂石土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非法采矿、越界超界开采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石土、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串通投标、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所需的火工材料审批和管理工作。
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过程中职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剩余砂石土开挖及加工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文体旅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管理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的责任主体,落实管辖范围内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并做好记录,对未经有偿化处置擅自对外销售剩余砂石土行为及时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对已有偿处置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超出红线开挖、乱挖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用地、权属等问题纠纷及时处置。
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在建铁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辖范围内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并做好记录,对未经有偿化处置擅自对外销售砂石土行为及时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对已有偿处置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超挖、越界开挖、乱挖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纠纷问题及时处置。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行为,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流程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流程
上杭工业园区、乡镇、业主申请—施工单位自行开挖—有资质单位核实测算(牵头处置单位委托)—专家评审(牵头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牵头处置单位委托)—县政府批复、出让—剩余砂石土中标企业按要求清运
一、上杭工业园区、乡镇、业主等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剩余砂石土处置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备案文件或项目来源依据文件
3.用地合法手续
4.平基设计方案(自平衡砂石土,挖填方位置及原始地形图)、设计图纸、要求处置的红线范围、标高
5.砂石土质检测报告(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材料
6.有偿处置前是否存在砂石土外运证明(属地政府、园区提供)
7.开挖过程中砂石土临时堆放场所(平基现场堆放、异地堆放)
二、工程量测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资产评估
1.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并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定。
2.组织有资质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红线范围砂石土进行测量核实并出具《剩余砂石土资源测量报告》。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剩余砂石土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剩余砂石土测量评审意见》。
4.选取有资质机构对剩余砂石土量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剩余砂石土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三、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政府审查意见
1.根据《剩余砂石土测量评审意见》《剩余砂石土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研究出让事项。
2.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3.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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