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代缴工作的通知
杭卫〔2017〕278号

各乡镇卫生计生办: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7〕160号)规定,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免费政策,即个人缴费资金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1.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及女儿。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及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本人。

  3.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第一条已列入的不重复计算)。

  4.特殊情形的纯二女户、实行计划生育的无孩户。

  农村独生女、二女家庭女孩指未婚未育的女儿,已结婚或生育的,不再享受该计生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

  二、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代缴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现存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绝育措施。

  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或者生育一个女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参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口径。若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独女户、二女扎户女儿不享受政府医保代缴政策。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代缴政策的基本条件。

  1.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对象基本条件政策性解释参照《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2.计划生育家庭手术并发症对象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本人。

  (三)特殊情形的纯二女户、无孩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及其子女,可享受免费参保的优惠政策。

  1.生育二个女孩且女方年满45周岁,因疾病原因,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不宜实施结扎手术且已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2.生育二个女孩,在绝育手术过程中,因受术者个体因素造成绝育手术失败,且已采取其他长效节育措施。

  3.生育二个女孩,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后,其中一女孩死亡,现存一女孩且未再生育的。

  4.生育二个女孩,未采取绝育措施,但配偶一方已死亡,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

  5.实行计划生育的无孩户(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关系到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乡镇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出台对计生户的各项优惠帮扶政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加强协调,严格把关。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做好符合政策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以村为单位,落实责任人,认真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并及时与所在乡镇劳保所联系做好交接核对工作。在审核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做人情,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切实做到符合政策的家庭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3.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各乡镇应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和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名单在各村村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张榜公布,公开县乡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各乡镇卫计办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优惠政策对象名单上报我局宣传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我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检,对在资格审核中发现把关不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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