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杭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封闭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四条 上杭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供电、临江镇、临城镇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政策制定、计划下达、联合审查、督导考核、资金保障、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成员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紧密协同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新建小区充电车位比例按照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
住建部门负责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充电运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电力增容和报装接电工作,指导充电运营企业做好有序充电、调度负荷,确保居民正常充电。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充电桩的建设运营管理。
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指导、协调推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 供电企业负责公共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提供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和电力增容等服务,制定公布公共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区域,按照快慢结合方式配建不低于20%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缓解覆盖区域业主(住户)的充电需求。
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区域或空闲地可根据充电需求,按照快慢结合的方式建设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可以将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第二章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由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发改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九条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五)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在交房前完成充电设施的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建设主体应在征得小区业主意见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充电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充电设施的布局、选型配置、电气系统设计、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设计方案应经“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报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和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建设主体和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方报县发改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方案选址或设计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方需按相关要求重新制定建设方案,方案经“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重新决议后报县发改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小区在公共停车区域或空闲地安装公共充电设施时,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经县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受理建设方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方、物业服务人对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可行性开展现场勘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接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指导、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等工作。
住宅小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工作;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小区业主等所有,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按照审核备案的建设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五)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表决通过开展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应当与充电运营商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居委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充电运营商履行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提供有偿服务的,充电运营商应当明码标价,并依法进行充电桩的周期性强制检定。
第二十条 各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居(村)委会要将公共充电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提醒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进行巡视监督;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进行巡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运营商)是充电基础设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管理,强化安全意识,执行安全充电操作规程,加强防范隐患措施,并配备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因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或其他情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充电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销户,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