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5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古田镇中心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7﹞22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古田镇中心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8﹞18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综〔2021〕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属地责任,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古田镇区建设控制范围和环境协调范围经认定可实施危旧房原址翻建、异地新建、改扩建的。古田镇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异地新建、改扩建),经鉴定属危房等特殊情况由会议研究决定,鼓励推进集中安置,可在环境协调范围北部或其他区域集中规划建设农民新村,依申请安置危旧房户。具体分类范围如下:
(一)核心保护范围:包括竹岭、溪背、八甲、五龙、上洋、赖坊、荣屋、文元等8个村部分用地,西至古田大道文元村段及古田大道西侧一重山,南至古田隧道,东至梅花山路八甲村段公屋山,北至八甲路。
(二)建设控制范围:包括古田竹岭片区,市委党校新校区、古田山庄及周边片区,五龙村白莲塘、邓家坊片区,以及文元、赖坊、上洋部分用地;
(三)环境协调范围:包括古田镇区扣除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以外用地;
古田镇规划区范围包括溪背、八甲、竹岭、五龙、上洋、赖坊、荣屋、文元、上郭车、下郭车、模坑等11个村,规划镇区用地30.9平方公里,除核心区、控制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参照执行。
二、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镇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二)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镇村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镇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切实依法履职,充实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
(一)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资格的具体条件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户”是指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三十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建房应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新住房建设完成后,要将其原有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并按照承诺自行拆除旧房;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处理。
1.必备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必须以“户”为单位申请。
2.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法律法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3.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1)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申请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年龄未满18周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4)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7)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8)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及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9)所依据的宅基地资格权系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分户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满两周年及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满两周年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均未婚的,父母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2)子女有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分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4.70周岁以上老人不单独分户。
5.其它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可进行分户。
(三)申请宅基地建住宅人口计算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遵循“资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户实现、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个人只能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且只能实现一次。
1.农户申请建住宅人口计算以本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为基础,统筹考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后新增或减少的人口,以户籍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算建房人口。
(2)申请时家庭有已婚尚未生有子女的夫妻,可增计2人。
(3)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户的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
(4)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5)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关系落户的;
(6)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7)经批准回乡落户且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烈士家属;
(8)因购房、子女就学、本人就学等原因户籍迁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但未认定的,可在原户籍地申请建房。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1)死亡的人员;
(2)已取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3)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享受签约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编人员,以及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4)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并签署《放弃宅基地资格权承诺书》,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
(5)户籍迁入城镇且不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6)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四、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
(一)规范村级审查
1.农村村民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古田镇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在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确认结果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见附件1);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见附件3);
(4)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材料(股权证复印件);
(6)土地证复印件1份(若土地证是他人的且户口簿上未体现与申请人关系的,需出具关系证明或分房协议等相关材料;没有土地证的需出具村级以上证明材料,包含四至界址,面积等内容);
(7)村民代表会议纪要1份(含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照片各一份,都需村委会盖章);
(8)会议公示材料(含照片)1份;
(9)旧房照片(至少三张,正面、侧面、破旧地方);
(10)拟建设房屋的建筑设计图纸3份(需包含平面图、彩色打印立面效果图;采用古田镇建房通用图集以外的需具有相应资质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并在图纸上盖章,图纸项目名称注明某某村某某户自建房);
(11)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
(12)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
(13)属异地新建审批的,应提供异地新建点的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
(14)施工工匠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需注明仅用于某某户建房使用,工匠要签字按手印);
(15)建房施工合同1份;
2.村级审议公示
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和要求,与申请建房农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及申请对象所在小组负责人分别在《古田镇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村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乡镇审核批准
4.乡镇部门联审
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事项入驻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在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受理的审批窗口,形成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负责宅基地申请过程中的材料接收和出具工作。联审程序如下:
(1)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和是否地质灾害隐患区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通过的由镇自然资源部门经办人员在“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2)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具体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审查通过的由镇农业农村部门经办人员在“资格条件审查意见”一栏签字。
(3)镇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查通过的由镇住建部门经办人员在“农房建设审查意见”一栏签字。
(4)其他相关部门:拟申请宅基地涉及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供电等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5.乡镇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审批备案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办理:
(1)如拟申请用地属于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在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通过乡镇各部门联审后,由镇人民政府于“乡镇政府审查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见附件4)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件3)。前述程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如拟申请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部门联审,并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五、技术标准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未按照以下规定建房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2.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4.层高:一般控制在3米左右,室内地坪标高比现状道路或室外地坪高35厘米,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高度控制在2米以内,不建造地下室。统一正面飘檐出挑控制在1.2-1.5米以内,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建筑物檐口顶端相对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5. 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比,旧区间距按1:0.8,新区间距按1:1执行,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新建建筑须后退国道20米以上,后退省道15米以上,后退县道10米以上,后退乡道5米以上,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后退河流蓝线10米以上。
6.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7.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黑色或灰色坡屋面,立面色彩整体控制为灰色、白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
8.配套:应同步配建三格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屋面不设置水塔(池)或隐蔽水塔(池)不外露。
9.安全:须聘请有资质施工方进行施工,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做到安全施工,做好施工防范措施。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住宅建设管控
(一)严格村庄规划和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村(居)委会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在做好村庄分类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及时提供优化宅基地选址、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的方案,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除镇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拟撤并村、偏远人口稀少的村外,其他村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镇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鼓励农户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新增宅基地需求,确保农民建房刚性需要。
(二)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依法自愿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三)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自然资源或建设主管部门或镇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镇住建部门依法对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执法队、包村工作队等部门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人应向镇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受理窗口预约申请放样。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放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执法部门、包村工作队等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打桩放线,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后,方可开工建设。村民住宅建设关键节点,执法队、包村工作队、村委会等部门人员要对农户建房关键节点开展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规划建设的行为。村民住宅建成后,建房农户应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见附件6)。建房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
(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实行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彩钢屋顶、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裸房”的,责令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1.村(居)级责任
(1)村(居)履行一级巡查监管责任。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居)主任为共同责任人;负责自然资源、村建工作的两委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的巡查、报告、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建房理事会或老年协会,收取客家风貌管控保证金。
(2)负责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住宅建设,确保施工放样、基槽验线不移位,主体结构、房屋外立面不走样,建筑风貌管控到位。
(3)结合自然资源违法占用耕地巡查,每月对全域巡查不少于4次,对建房占地、建筑管理(客家风貌管控)巡查实行动态监管,可根据不同节点灵活掌握。对本村(居)“两违”建设情况进行收集、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两违”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所在村被发现瞒报、未及时发现、上报1宗的,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通报批评;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法抢建事实1宗的,给予责任村“黄牌警告”,由镇纪委进行对村主干进行提醒谈话;经“黄牌警告”后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组织整改的,给予“红牌警告”,由镇纪委进行对村主干进行诫勉谈话,年内挂村工作队、村主干不得评先评优。
2.镇级责任
(1)镇级负二级巡查监管责任。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联审联批和竣工验收工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是村(居)民建房巡查、监管第一责任人,各挂包村(居)领导和驻村工作队为村(居)民建房巡查、监管共同责任人。根据分片包干和挂包村(居)分工,落实“属地责任”,对村(居)建房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四个到场”,督促建房户落实建设现场公示制度(要求建房户将建房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工匠、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确保按图施工,接受监督、监管。
(3)对接到一级巡查监管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置,对片区内违法建设制止不了的,镇村(居)及时启动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违法违规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管、执法队、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镇直办单位建立宅基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派出所、纪委监委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强化与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稳定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占地建房严重,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道两侧乱占滥建、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跨村域或需多部门联合查处的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震慑力。各村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县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
八、强化宅基地管理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候选人为副组长,各挂村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和处理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村振兴中心农技站,由分管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分管自然资源、住建、执法队、便民服务中心的科级干部和农技、经管、自然资源、住建、执法、水利、林业、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做到镇、村负责宅基地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学会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大对“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依法合理有序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依法管地用地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违法占地建房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必受罚,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四)加快工作衔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加快完成职能划转、人员到位和工作交接,明确规划、审批、监管、执法责任。对涉及宅基地的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工作交接前的宅基地信访纠纷调处工作;对职能移交后出现的新的信访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受理解决。
八、法律责任
建房实行动态管理,不按规定建设及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并列入征信系统:
1. 申请人未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2. 申请人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
5.村民委员会、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中央、省、市、县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管理政策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古田镇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7.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流程
上杭县古田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