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915-01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古委〔2025〕24号
  • 发布机构:古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3
  • 内容概述: 古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古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7-23 22:12
 古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村饮用水质量,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上杭县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工作方案》(杭水202528号)文件要求,结合各村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制定了《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

 

 

上杭县古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行政村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的用水调度、持续运行、水质监测、日常管护等工作,以“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持续运行”的原则,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实行承担维修管护,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对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二、保障措施

(一)建立管理制度

各村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用水户代表会议对组织机构、水价公示、计量收费、运行管护等内容制定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建立长效运转机制。(参考附件1)

(二)制定水价及收费办法

根据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上杭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杭发改202337号)文件第六项内容规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供水水源地为地表水的基准价为1.10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0.88-1.32元/吨。现结合各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实行以下不同收费办法:

第一类为古田集镇水厂管网延伸覆盖的村,包括苏家坡、下郭车、上郭车、模坑、外洋、新生、苎园、赤坑等8个村(详见附表2)。古田集镇水厂主管已铺设到上述村现有供水工程蓄水池或直接并通村供水主管,各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组)为单位,向古田集镇水厂办理开户事宜,并负责缴纳水费。其水价与集镇区域一致,即0.9元/吨,按总表计量。考虑到各村供水工程管网存在一定漏损率,经古田集镇水厂技术人员鉴定后,按测定漏损率折量收费。

第二类为供水工程处于古田集镇水厂水源地至水厂主管之间的村,包括大吴地、小吴地、上福、石坪等4个自然村(详见附表2)。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已为上述村建设标准化供水处理设施,并在各居民家门口安装水表。各村将供水并入古田集镇水厂统一管理,以用水户为单位向古田集镇水厂办理开户,实施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每户水价与集镇区域一致,即0.9元/吨。

第三类为村级供水工程经过单村供水改造项目改造的村,包括金湖、洋稠、石笋的自然村和步云片区9个村(详见附表3)。上述村村级供水工程经过改造,均铺设入户管和安装水表。各村由村委会或用水户代表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0.88-1.32元/吨)商定水价,实施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指定专人造册、抄表、收费,并根据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规范使用管理费。各村可结合实际,在确保收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足够发放管护人员工资及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的前提下,对本村用水户统一按一定比例折量收费。

(三)水质监测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安全,保障居民饮用水健康,各村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及出厂水的定期或临时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定期水质检测为每季度一次,如有不合格,镇水利部门应主动通知相关村,并及时进行处理。各村也可要求镇水利部门出具本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报告。

三、管理要求

1.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影响和侵占供水设施。

2.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3.管理员负责蓄水工程和输、主供水管网的运行监管、维护,并于每月固定时间段内完成水表抄录、造册、收费和公示等工作。

四、监督制度

(一)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村委会或管理员制止其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村规民约或移交司法机关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盗水者;

2.拒不缴纳水费者;

3.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4.毁坏供水运行设施者;  

5.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村委会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1.无故停水断水者;

2.村级管网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3.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到位,造成恶果者;

4.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5.擅自提高水价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