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915-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古政〔2024〕24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古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6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古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2024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办有关单位:
现将《古田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2024年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古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古田镇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采矿2024年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依法保护矿产资源,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结合“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常态化、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矿山3+N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攻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等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厉打击无证盗采稀土、高岭土、铁矿石等矿产和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自然资源领域矿山安全事故,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一)对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和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矿山(点、硐)查处整改率100%。
(二)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探矿导致的亡人事故。
三、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打击整治以下八种情形:
(一)继续加强对稀土、高岭土、铁矿石、金等矿产重点乡镇、重要矿区的动态督查力度,重点查处和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各种工程建设、土地整治、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含资源回收)稀土矿点。
(三)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非法采矿点)、废弃矿井盗采铅锌矿、金矿、铁矿等矿产以及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交界地区盗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国家公园、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和旧县河、黄潭河等小流域周边非法采矿行为。
(五)严厉打击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和周边等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六)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俗称以采代探),超指标或无指标开采稀土等国家战略矿种。
(七)及时核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信访举报等反馈涉矿问题,从快、从严、从重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八)结合我镇涉矿问题攻坚整治和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发现非法采矿涉嫌非法使用火工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扫黑办。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开展排查(通知下发之日起-2024年5月31日)
强化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落实乡(镇)、村(居)废弃矿山和无证非法采矿网格化监管属地责任,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以行政村为最小监管网格单元,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托第三方技术力量,对矿山进行实地核查测量,排查矿山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重点摸排以下内容: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是否存在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重大事故隐患。
2.排查各类矿山涉及自然资源职责的事故隐患:
在册采矿权检查: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开展深部生产勘探的,批复文件和生产勘探实施方案是否失效;露天开采矿山边坡有无超出矿区范围,开采面底部有无低于矿区下限高程;地采矿山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及井巷工程设施是否越界,废弃矿硐是否按规定封堵到位;到期待延续矿山是否存在违法开采行为。
在册探矿权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勘查范围实施采矿、钻探、硐探、槽探工程;是否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实施钻探、硐探、槽探工程;勘查作业结束后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探矿井硐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点检查:是否按规定落实矿山动态巡查主体责任,矿产巡查是否落实到位。
矿产卫片图斑:对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矿产卫片,是否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核实、填报,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二)严厉打击取缔(6月1日-12月31日)
各自然资源所对辖区内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彻底清零。局机关相关股室(队)对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非法开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快立案查处。对无证非法采矿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关闭取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闭取缔一起;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违法开采的矿山,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违法开采的矿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期间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将会同局矿业权管理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勘股等相关股室对各乡(镇)专
项行动进行“四不两直”督查检查和明察暗访。
(三)巩固提高(12月1日-12月31日)
各自然资源所、局机关相关股室(队)要进行认真总结近年来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防+技防升级,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巡查发现
一是要加强动态巡查。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所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和龙岩市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发挥村级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对进入本村的外来人员要进行排查登记,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矿产资源重点乡镇、重点矿区每个月要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2次,其他乡镇每个月排查不少于1次。对巡查和排查发现的非法采矿点要及时打击取缔。二是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充分利用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安、工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打击取缔。三是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利用无人机速度快、覆盖面广、不受地形地貌限制等优点,加大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力争早发现、早打击。
(二)强化部门联动
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42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通知》(杭政〔2012〕 57号)、《上杭县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上杭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自然资发〔2022〕226号)、《龙岩市全面落实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和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龙自然资发〔2022]61号)的要求,强化与公安、工信科技、应急、生态环保、林业、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一是加强与林业站的协作。落实好《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林业局关于构建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意见》(龙自然资发〔2019〕244号),对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盗采稀土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林业站及其护林员的日常巡查作用,对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人员,兑现奖励。二是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发现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的第一时间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争取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扫黑办报告。
(三)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一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广泛宣传发动
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链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震慑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并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线索,引导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良好环境。
(五)及时信息报送
各村(居)委会每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统计表(详见附件),在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至古田自然资源所。报表要及时准确,各挂村(居)领导审签,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将作为对各村(居)年度矿山安全生产和综治平安工作考评的参考指标。
联系人:廖炎丰,电话:0597-3315516。
附件:2024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
2024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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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 |
组织 检查 组 (个) |
参加检查人数总计(人) |
检查矿山数 |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 |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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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矿山、点、硐(个) |
有证矿山(家) |
发现(个) |
关闭(个) |
立案查处(宗) |
没收 违法 开采 矿产 品 (吨)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罚款 (万元)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移送司法机关(宗) |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情况 |
发现(个) |
退回矿区范围开采(个) |
立案查处(宗) |
没收矿产品(吨)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罚款 (万元)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移送司法机关(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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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间) |
发电 设备(台) |
运输 车 (辆) |
其它采矿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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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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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填写2024年1月1日以来的数据,每月报送的数据为累计数据,仅报送矿山检查。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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