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3-00007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5
  • 有 效 性:已废止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4 17:09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5

  上杭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和有效推进上杭县经济发展,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杭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自文件印发之日(含)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含变电站、环网柜、开关站、配电室、电杆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如,备供电源)的延伸服务费用(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二条 费用分担机制

  (一)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客户。经营性储备土地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合理布局、节约费用的原则,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负责提前做好测算,提交土地收储中心备案,建设费用纳入地块成本。建设模式可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完成后,应明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不同类型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2

  (二)非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用户。非储备土地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建设,政府负责电缆管廊(沟)土建工程投资建设

  (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上杭县新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政府负责公共管廊(道、沟)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含地下缆线)投资建设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按谁主张谁付费原则,入廊管线单位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维护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方案执行。

  (四)0.4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用户。0.4千伏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五)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第三条 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初步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二)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受让方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委托供电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局拨付工程费用

  (三)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业主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四)由政府或供电企业出资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电及配套设施及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成本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供电企业按照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闽监能稽查201866号)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日常管理职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产权人(出资人)自行负责后续维护及改造费用。

  第四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1231日,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1.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2.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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