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32-01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杭统〔2023〕11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 内容概述: 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居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居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28 17:26

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镇村居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规范队伍管理,巩固提升乡(镇)村(居)统计工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体系的若干意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县乡(镇)、村(居)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齐人员力量

(一)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进一步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力量,在各乡(镇)设置一级统计专员和二级统计专员岗位。其中一级统计专员1名,从乡(镇)在编人员中配备;二级统计专员1名以上,由各乡(镇)根据统计工作量在本单位编内或编外聘用人员中统筹配备。

(二)统计专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统计业务能力,原则上不参与统计调查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村(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四)统计专员和村(居)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协助开展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2.管理和组织本辖区内村(居)和各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搜集、整理、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对所掌握的调查单位统计资料依法保密,并对本辖区各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3.建立达规企业高效纳统机制,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有效促进企业纳统激励政策;加强“种子”企业筛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精准培育扶持,确保合规企业入库纳统;

4.组织实施辖区有关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村 (居) 及各单位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督促各调查单位完整收集原始凭证,健全台账资料,规范资料保管,确保调查单位真实、规范填报统计报表,做到机表一致、账表一致、证账一致;

5.密切监测本辖区经济运行情况,深入分析经济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趋势,为乡(镇)领导管理决策及时提供统计服务;

6.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企业依法统计的责任意识,加强实地跟踪走访,夯实企业统计基础,避免漏报、少报、多报、乱报;

7.持续做好在库企业的跟踪服务,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存在退库风险企业,要加大纾困帮扶力度,助推企业改善经营、转型升级;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退库,杜绝停产、倒闭企业仍然在库报数行为;

8.建立健全各项定期报表、年报和村级各项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9.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10.做好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严格岗位纪律

(五)统计专员和村(居)统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统计数据;

3.以强令、授意、指使等方式违规干预其他单位人员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5.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

6.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

7.对本地区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加强队伍稳定

(六)建立健全统计专员、村(居)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统计台账建设、资料保管、人员调整、工作交接机制,确保统计人员不缺位、统计资料不缺失、统计工作不断档。

(七)全面落实乡(镇)统计工作“六有”(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统计网络、有统计台账)保障机制,保持乡(镇)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八)统计专员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指导,统计专员配备及变动须报县统计局同意,村(居)统计人员配备及变动由所在乡(镇)研究决定,并报县统计局备案。

(九)积极鼓励乡(镇)增强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支持招聘统计专职人员,鼓励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五、落实岗位绩效

(十)县统计局对村(居)统计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统计工作绩效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统计局做好资金转拨发放工作。

(十一)鼓励乡(镇)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进一步激励村(居)统计人员积极性,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六、强化经费保障

(十二)各乡(镇)应加大基层统计工作投入,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统计工作经费,落实聘用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工作经费保障,确保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专员和村(居)统计人员顺利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七、加强正向激励

(十三)突出工作实效。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统计专员和其他统计人员,县统计局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专项绩效、各类大型普查调查推先推优和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好统计专员和其他统计人员政治和经济待遇,在年度考核、绩效考评等次评定、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对统计专员和其他统计人员予以倾斜。

(十四)突出结果导向。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由县统计局结合日常统计调查工作及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十五)突出典型带动。面向乡、村(居)评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统计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好的基层统计人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十佳统计专员”最美基层统计人评选表扬活动,选树一批基层统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发基层统计人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上杭县统计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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