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教育局
2023年11月22日
上杭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2〕9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杭县教育系统各学校(单位)。
第三条 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学校(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盘点、处置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工作调整时必须办理详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包括账册设置、会计核算等工作。财务人员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凭证进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的购入、调入、捐赠、调出、报废、报损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及时办理,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有资产的保管和维护,每年定期对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点并对部门已有的资产电子台账进行核对、更新。
第八条 各学校(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相关单据及时传递,形成管理合力,做到资产登记不漏不少,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统一,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落地风扇、学生课桌椅、宿舍吊扇、学生床架、专用垃圾桶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体育器材类、音乐器材类、化学物理教学耗材类等,如篮球、排球、足球、量杯、烧杯等,大批物资可以不做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房屋和构筑物
1.土地:指各学校(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域)。
2.房屋和构筑物:指校园范围内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楼、食堂等。
(1)构筑物包括道路、桥、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雕塑、绿化景观等。
(2)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房屋顶的隔热防水构筑物、输电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
(二)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高速印机、空调、照相机、录像设备、电视机、保险柜、空调、电风扇、洗衣机等;教育用实验仪器、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巡逻车辆)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四)图书和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五)家具和用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储物柜、床、会议室家具等。
(六)特种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包括自建、捐建)房屋和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如土地性质为集体性质的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相关手续的,按项目合同金额进行记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金额进行调整。
(二)房屋和构筑物因扩建、改建、大型修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在原有的价值上调增记账。
(三)房屋和构筑物因局部拆除的,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原有价值。
(四)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记账。
(五)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计价记账。
(六)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记账。
(七)报废、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结合实际情况,整理相关材料,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应按账面原值核减。
(八)图书和档案的计价
1.上级拨入,按上级调拨清单金额入账。经相关人员验收后,由图书管理员在中国专业图书网中录入,并将验收清单传递到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进行图书金额录入或记账。
2.捐赠图书。有移交汇总清单的,按清单金额入账;没有清单的,由图书管理员录入完成后,在中国专业图书网中导出本次捐赠图书的汇总单,传递到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进行图书金额录入或记账。
3.自购图书。为保证图书计价在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中国专业图书网系统口径一致,三方计价统一按码洋价计价。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按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年限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执行。
资产使用年限表
|
序号 |
项目 |
使用年限 |
|
1 |
台式计算机(组装机、品牌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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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携式计算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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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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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传真机/一体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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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扫描仪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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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复印机(普通复印机、中速复印机、高速复印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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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班班通设备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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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影仪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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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碎纸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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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照相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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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摄像机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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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学生桌椅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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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操场体育设备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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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监控设备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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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议室音响设备、广播设备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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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考场设备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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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空调设备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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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动伸缩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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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报告厅桌椅、阶梯教室桌椅 |
15年以上 |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账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账的设置。各学校(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新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进行固定资产总账设置,总账按照六大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六大类的金额。
(二)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的设置。各学校(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学校(单位)资产管理员登记资产卡片,登记时须完善购入日期、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存放地点、凭证号等。同时各使用部门也须登记资产电子明细台账,若实物或科室变动,须同时更新资产卡片和资产电子明细台账。
(三)定期核对财政一体化会计核算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金额和折旧金额。会计人员和资产管理员须按项目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按月折旧,不得全年一次性折旧,每月的折旧额须同步,保证账账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建、改建、捐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房屋和构筑物类的购建流程
1.自建、扩建、改建时,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各项报建手续和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2.自建、扩建、改建或社会企业家捐建的基建项目,应按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不再单独建立基建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应并入学校(单位)财务总账以“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待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3.由代建部门代建的房屋和构筑物,各学校(单位)应及时向代建部门获取竣工决算(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由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相关竣工决算(施工合同)等资料由主管部门移交至各学校(单位);交付使用后根据竣工决算(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会计作为资产记账凭据。
(二)其它类别资产的购置流程
1.固定资产在购置前,由使用部门填制“申购单”,由资产管理员确认——新购资产或复购资产,再分别由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
(1)新购资产在无超编制人数及无同类资产调剂情况下可申请购置,否则调剂已有资产;
(2)复购资产应先评估经济价值,如维修经济价值大于新购经济价值时可按新购流程申购,否则按维修流程办理。
2.主管部门调入的资产,须由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严格按调入清单核对其实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发现有误时应及时在清单上备注详情,无误后,须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签收单移交一份至会计作为记账凭据。
3.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无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并整理对应单价的资产台账,提交行政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作为会计记账凭据。
各学校(单位)接受捐赠应检查捐赠人身份、捐赠物的真实和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确保捐赠款物的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保管管理
1.各学校(单位)资产以分级管理为原则,资产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统一调度。各功能科室固定资产由科任老师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室内固定资产由各班主任负责管理,办公室的办公桌、椅子、电脑等固定资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2.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须按规定向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新调入人员须办理领用资产手续后方可使用;调出人员须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后,凭资产管理员签字的移交清单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3.大批次体育器材、音乐器材等,由各学校(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使用人提交资产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员落实,若该资产具有维修价值则进行维修处理,若无维修价值则进行报废处置;维修工作完成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在保修期以外的维修费用由学校(单位)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学校(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无偿调出。须经行政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固定资产盘亏。资产管理员应核实盘亏资产明细台账及盘亏具体原因,提交至行政会议研究,分清责任,涉及盘亏金额较大的应报备主管部门。
3.固定资产报损。资产管理员应核实报损具体原因,提交至行政会议研究,分清责任,如人为原因造成产生的维修金或赔偿金须由责任人承担。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房屋和构筑物
(1)因新建项目需拆除原有房屋和构筑物的,依据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批复文件;
(2)因存在安全隐患需拆除房屋和构筑物的,须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书。
2.其他类资产
(1)已达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
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报废固定资产汇总表》、《报废固定资产申请报告》、《行政会议纪要》,同时须附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图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理。
3.具体流程:
(1)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申请报废;
(2)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报废明细表和资产报废汇总表;
(3)有关纸质材料须盖章签字送至主管单位审核后送至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批;
(4)审批手续办妥后,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定点回收,回收所得金额应及时上缴财政,在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收益管理”栏中进行“收益登记”、“收益上缴”操作;
(5)在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中上传报废相关电子材料,提交县教育局审核。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收到资产处置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2.待处置收益上缴财政: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3.凭财政审批的报废固定资产汇总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
(一)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18〕8号)执行。
(二)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各学校(单位)的网站、对外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时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出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是指各学校(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及汇总台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学校(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盘点,把实物盘点同资产台账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各学校(单位)拥有、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依据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学校(单位)按照相关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产权登记中心的有关政策办理。
2.查清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通过清理,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待报废资产和报损资产按报废程序进行处理。
3.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确定金额进行入账,对清查盘亏的资产,须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通过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人等信息,保证使用到人,责任到人,完善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5.各学校(单位)对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要明确责任,形成学校(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条 校长作为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学校(单位)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资产使用以及维护等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二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杭县教育局综合股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