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法人变更办理规程
时间:2017-10-24 16:5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法人变更办理规程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局_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法人变更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法人变更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上杭县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法人变更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条件

1.项目已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申请变更项目的原建设地点、规模、工艺、生产原(辅)材料、排放污染物、总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性质均不变

3.须取得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环境监察义务履行证明书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新(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明细表或原建设单位的注销凭证的复印件(变更单位名称的)。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部门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点

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969031

业务联系邮箱

shhbspg@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

0597-3969110

备注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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