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10-0100-2023-00032
- 备注/文号:杭财教指〔2023〕29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 内容概述: 关于预拨2023年秋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19〕3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现将2023年秋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补助经费预拨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预拨的经费按照财政局系统指标资金预拨。各中心小学在预拨资金到位后必须将各寄宿制完小的营养改善补助费用如数拨付到位。
2.此文件预拨的营养改善补助经费在县财政局直达资金系统,各校可如实报支。各校应认真对照杭教财〔2015〕13号转发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5号)、《上杭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意见》(杭教〔2012〕3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杭教财〔2017〕2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46号)和《上杭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抓实抓好,制定普通寄宿生、低保生、原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免费享受营养餐的实施方案,同时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各时段要求的公开公示工作。
3.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不单单只用于学生营养早餐,也可提供营养午餐、晚餐,所预拨营养改善补助经费,务必按要求足额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不得将现金发给学生或学生用于购买零食、生活用品;也不得作为厨工工资、食堂修缮等费用。同时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在核算营养餐成本价格后尽量使学生食堂菜谱多样化,让学生在校每天能真正享受营养餐。
4.请各校在本学期结束前务必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做到每月一结,学期总结。学生伙食代办费必须按月结算并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同时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告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学生享受情况、伙食代办费开支情况,让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家喻户晓,尤其对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和低保家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县财政局、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全县通报。
附件:2023年秋季预拨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一览表
上杭县财政局 上杭县教育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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