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贤镇人民政府关于《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加强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了《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国有资产范围
三、主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六条 购置有关配备标准的资产时,党政办应会同财政所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组织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领用实行登记制,领用物品时,应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使用人调整时,原使用人要将领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党政办。资产使用人调出时,移交清楚领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审批后,应将报废、报损物品交党政办统一处置,站(所、办)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
- 通贤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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