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门报送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已收悉。根据《福建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试行办法》(闽财库〔2011〕16号)精神及镇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16年度镇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现批复如下:
一、2016年上年结转结余26.32万元,本年收入151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本年支出1509.95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 25.32万元,本年收入 1306.67万元,本年支出1306.67万元,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5.32 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0万元。
二、2016年基本支出 806.67万元,项目支出 50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 0万元。
三、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509.9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6.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3.8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 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703.29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0 万元;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806.6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6.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56.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3.8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0万元;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 0万元。
五、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 20万元。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条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请你部门自本决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镇财政所请在收到本决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公开2016年度本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上杭县蓝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