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902-0100-2024-00023
- 备注/文号:城政办〔2024〕15号
- 发布机构:临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2
- 内容概述: 临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城镇政府机关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临城镇干部职工宿舍的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研究同意,制定了《临城镇政府机关宿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城镇政府机关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宿舍的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舍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人员使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城镇机关宿舍楼,含农技楼、综治楼、司法楼、向土地收储中心借用楼和农机楼等,共38间房间。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符合宿舍使用条件的人员为本单位在岗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干部、社区志愿者、聘用人员等。
第五条 城区有房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宿舍,确有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原则上干部职工在办理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手续前做好宿舍交还工作,并在一周内迁离宿舍,将钥匙交回镇党政办。需延长住宿的,由本人申请,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延长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另行研究。
第七条 一般干部使用1间单间,科级干部使用1间套房或2间单间,宿舍使用必须服从镇党政办统筹安排,不得转租、安排亲戚或朋友居住,若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镇党政办将收回宿舍使用权,该干部职工不再安排宿舍住宿。
第八条 为节约用电,实行超额用电付费制度,每个宿舍安装电表,每名干部职工每月限额35度电,超额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确保合理用电、安全用电。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宿舍为单位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为镇党政办。镇党政办有责任对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住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住户应文明住宿,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和吵闹,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住户入住宿舍后必须保持房子的格局,不得擅自改造、装修,不得私自改造厨房、使用燃气灶或煤气灶,屋内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维修。
第十二条 住户住宿期间,应共同维护宿舍安全,严禁在宿舍楼梯过道堆放杂物,严禁飞线充电。
第十三条 住户居住期间应遵守镇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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