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养殖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闽农发明电〔2021〕75号)、《龙岩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龙农〔2022〕76号),和《上杭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经研究,现就做好我镇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生猪、家禽、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镇销售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农副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性细菌耐药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5年末,全镇6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减抗行动。原则上2022年、2023年、2024年各安排规模养殖场总数的20%左右,2025年组织实施减抗提升行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减抗行动实施协调小组(详见附件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减抗”行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并集合资源、集成技术、集聚力量,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任务分解到场
按照“到2025年末,全镇6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减抗行动。原则上2022年、2023年、2024年各安排规模养殖场总数的20%左右,2025年组织实施减抗提升行动”的要求,将2022年减抗任务分解到养殖场(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确保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抗任务。
(三)加强日常监管
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辖区规模养殖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承诺书见附件3)。将其作为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重要依据。
依据《上杭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杭农〔2021〕127号),加强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监管,配合上级部门适时开展非法添加药物及违禁物质专项监测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殖场(户)用药监管,除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和中药类药物以外,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其他任何兽药。
结合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年度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检测力度,及时掌握风险因子,控制残留风险。
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在养殖场(户)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时,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对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进行查验核对。加大惩戒力度,对违规用药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强化业务培训
组织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中兽药生产厂家和减抗达标养殖场(户),开展安全高效低残留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筛选评价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正确选用替代产品。
重点推进生猪和白羽肉鸡养殖行业兽药减抗,制订生猪和白羽肉鸡养殖减抗技术方案,开展生猪和白羽肉鸡行业兽药减抗技术培训,推广减抗技术方案,指导养殖户正确进行减抗核算,指导养殖场开展减抗自评(自评材料要求见附件4)。
(五)总结工作成效
要及时总结提炼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减抗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减抗典型案例,以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详见附件5)对养殖场减抗效果进行评定,对通过兽药减抗验收的养殖场,给予补助。
附件:
1.减抗领导小组名单
2.2022年减抗任务分解表
3.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
4.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
5.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附件1
上杭县湖洋镇减抗行动实施协调小组名单
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杭县湖洋镇减抗行动实施协调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陈长顺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朱瑞平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干事
郭德基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技干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
何添强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干部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朱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发生变动,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2022年湖洋镇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任务分解表
|
序号 |
生猪行业 |
任务所在村 |
责任人 |
白羽肉鸡 |
任务所在村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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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杭县湖洋镇水埔村寨顶背养猪场 |
水埔 |
朱瑞平 |
赖耀城肉鸡养殖场 |
龙山 |
朱瑞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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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杭县李天四生猪养殖场 |
古楼 |
何添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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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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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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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场(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
二、正确认识兽药的防病治病效能,规范和安全用药,不盲目、不滥用兽药,不使用禁用药物,保证不引起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购买合法兽药。
(1)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
(2)通过互联网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严格审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
(3)不釆购使用非法企业产品、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兽药产品、兽药标签违规产品。
(4)不采购使用没有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及兽用生物制品。
四、正确使用兽药。
(1)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2)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产蛋期不使用产蛋期禁用的药物。
(3)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4)使用兽药后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诊疗和用药记录。
(5)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五、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单位(个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
一、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自评报告
对照《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附件1)的赋分标准,试点养殖场开展自评,逐项赋分并说明赋分依据,填写自评表并附填表说明,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养殖场标明未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应说明防治细菌性感染的具体措施和抗菌药替代品的使用情况。
二、养殖场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情况报告
养殖场应提供实施减量化试点一年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
从全场总体水平上,提供并统计全年(顺延年,如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总量及同期兽用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以原料为统计口径),分别填写表1-3。计算单位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
表1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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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雏/仔/羔/犊数 (只/头) |
育成数 (只/头) |
出栏数 (只/头) |
出栏(产蛋/奶)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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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抗菌制剂使用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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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名称 |
规格 |
制剂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量/Kg |
|
例: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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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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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注:抗菌药名称须填写兽药通用名称,以下同
表3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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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 |
添加量 |
含药饲料使用量/t |
折合抗菌药用量/kg |
|
例:土霉素钙预混剂 |
400 g/t |
50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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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二)按养殖批次统计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
按不同饲养阶段,以特定养殖批次为统计单位,统计动物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或肥育期(产蛋期/产奶期)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以原料为统计口径的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表4 同养殖批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
|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育雏/仔/羔/犊期 育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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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
例: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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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kg |
||||
注:1.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2.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5 肥育期同养殖批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肉鸡、肉鸭、生猪)
|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
|
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
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
|
|
|
|
…… |
|
|
|
|
|
合计: kg |
||||
注:1.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2.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6 肉牛、肉羊肥育期出栏量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
|
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出栏总重量: 吨 |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
201×年×月 |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 |
2g(200万单位) |
10瓶/盒×180盒 |
3.60 |
|
|
|
|
|
|
|
…… |
|
|
|
|
|
合计: kg |
||||
注:1.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2.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7 奶牛产奶期、蛋鸡产蛋期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
动物种类 |
奶牛( ) 蛋鸡( ) |
饲养阶段:产蛋期( ) 产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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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产蛋/奶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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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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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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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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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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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2.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三)与实施减量化试点前一年(顺延年)相比,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如何?请提供详实数据,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
三、试点养殖场在减抗养殖和健康养殖方面的主要措施和经验总结。
包括在环境及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制度建设、抗菌药替代方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附件5
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
序号 |
评价条款 |
基本要求 |
打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
|
1 |
养殖场基本条件(共25分) |
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占10分) |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不超过5分) |
养殖场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中专以上兽医专业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 |
有专职兽医人员,且数量和资质能满足需求 |
3 |
|
|
有兽医技术服务(包括社会化服务),能保证养殖场的动物诊疗需求 |
2 |
|
|||||
|
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不超过3分) |
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
兽医人员能够及时观察到畜群异常,并做出初步判断 |
1 |
|
|||
|
兽医人员可依据动物症状、剖检等做出准确的诊断判断 |
2 |
|
|||||
|
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的水平和能力(不超过2分) |
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1 |
|
|||
|
兽医人员能运用药物敏感性测试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1 |
|
|||||
|
兽医诊疗条件(占7分) |
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不超过2分) |
养殖场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 |
1 |
|
||
|
已配备开展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1 |
|
|||||
|
具备一定诊疗、化验工作能力(不超过3分) |
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
能够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
0.5 |
|
|||
|
能够开展生化检验工作 |
1 |
|
|||||
|
能够开展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
1.5 |
|
|||||
|
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不超过2分) |
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
具备病理学诊断能力并能开展相关工作 |
1 |
|
|||
|
具备运用细菌分离和抗菌药敏感性试验结果指导选择用药的能力 |
1 |
|
|||||
|
兽药储存条件(占2分) |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不超过2分) |
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
具备符合规定的药房、冰箱、冰柜等药品贮存场所 |
1 |
|
||
|
能满足药品贮存的温控、遮光等条件基本要求 |
1 |
|
|||||
|
生物安全保障(占6分) |
养殖场选址与内部区划的隔离和畜禽舍环境的控制(不超过3分) |
养殖场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有一定距离;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
养殖场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均有一定距离 |
1 |
|
||
|
净道与污道无交叉 |
1 |
|
|||||
|
畜禽舍环境清洁 |
1 |
|
|||||
|
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情况(不超过2分) |
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
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等位置均设有消毒设施 |
1 |
|
|||
|
畜禽舍入口位置设有消毒设施 |
1 |
|
|||||
|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超过1分) |
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 |
具备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和制度 |
0.5 |
|
|||
|
具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 |
0.5 |
|
|||||
|
2 |
养殖场基本制度(共15分) |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占3分) |
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
有整套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如有内容不齐全或不合理,每涉及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3 |
|
|
|
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占2分) |
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
有兽药供应商评价制度 |
1 |
|
|||
|
评价制度内容科学合理 |
1 |
|
|||||
|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占2分) |
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分别按流水和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专账管理等 |
有出入库管理制度 |
1 |
|
|||
|
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1 |
|
|||||
|
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占3分) |
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
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 |
1 |
|
|||
|
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2 |
|
|||||
|
记录制度(占3分) |
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
有记录制度 |
1 |
|
|||
|
记录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2 |
|
|||||
|
其他制度(占2分) |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
配套制度应完善合理,每缺少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2 |
|
|||
|
3 |
相关记录(共30分) |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占6分) |
有抗菌药物的购入、领用、库存等一系列记录(不超过2分) |
所有兽用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
有兽用抗菌药购入、领用、库存等方面的记录 |
1 |
|
|
有完整的加药饲料(抗菌药物)购入、领用、库存等方面的记录 |
1 |
|
|||||
|
相关记录内容完整(不超过2分) |
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
记录内容完整、涵盖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方面 |
1 |
|
|||
|
记录内容准确一致、可追溯 |
1 |
|
|||||
|
记录账物平衡(不超过2分) |
要做到账物平衡 |
账物平衡,购买记录、出入库记录相互对应 |
2 |
|
|||
|
兽医诊疗记录(占10分) |
兽医诊疗记录(不超过4分) |
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 |
有细致的兽医诊疗记录 |
1 |
|
||
|
兽医诊疗记录应完整,并与用药记录内容一致;每发现缺少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3 |
|
|||||
|
诊疗记录内容(不超过2分) |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 |
记录包括基本要求全部内容 |
1 |
|
|||
|
记录准确一致 |
1 |
|
|||||
|
动物解剖记录(不超过2分) |
应有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 |
有病死或典型病例动物解剖记录 |
1 |
|
|||
|
有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记录(包括委托) |
1 |
|
|||||
|
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不超过1分) |
应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 |
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包括委托) |
1 |
|
|||
|
兽医处方记录(不超过1分) |
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
每次抗菌药使用均有兽医处方记录,内容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
1 |
|
|||
|
用药记录(占10分) |
完整的用药记录(不超过5分) |
用药记录完整,特别是兽用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的用药记录完整 |
有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 |
2 |
|
||
|
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完整 |
1 |
|
|||||
|
有加药饲料(兽用抗菌药)的用药记录 |
1 |
|
|||||
|
加药饲料(兽用抗菌药)的用药记录完整 |
1 |
|
|||||
|
用药记录内容(不超过5分) |
用药记录内容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 |
用药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包括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等信息 |
3 |
|
|||
|
用药记录内容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等相应记录一致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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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记录(占4分) |
其他相关记录(不超过4分) |
包括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
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相关记录完整,与管理制度一致;每缺少1项记录内容扣减1分,最低0分 |
4 |
|
||
|
4 |
减量化行动试点效果(共30分) |
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占10分) |
单位产品用药量规定水平(不超过10分) |
按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应分别控制在鸡蛋100 g,肉鸡、肉鸭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生猪150 g,肉羊、肉牛100 g,牛奶50 g以内 |
提交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试点情况报告,且内容须包括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养殖批统计情况 |
4 |
|
|
单位产品用药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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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不超过要求的120%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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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20%-150% |
2 |
||||||
|
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50%以上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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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量化行动试点前后对比(占10分) |
试点前后对比,单位产品用药量环比(不超过10分) |
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没有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应相应降低 |
提交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情况报告,且内容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以及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数据 |
4 |
|
||
|
单位产品用药量已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 |
6 |
|
|||||
|
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降低50%以上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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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降低20%-50%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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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降低不足20%或没有降低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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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积极参加减量化行动试点,主动制定减量化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占10分) |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不超过3分) |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
已制定三年减抗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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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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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开展自查自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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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后养殖效益对比(不超过3分) |
对试点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
对试点前后的养殖效益相关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将相关分析结果列入分析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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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不超过4分) |
分析总结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 |
对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详细报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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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试点期间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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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