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庄畲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庄畲族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庄政〔2019〕82号

各村民委员会:

  《官庄畲族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做好宣传并认真执行。

  附件:《官庄畲族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人民政府

  2019101

  官庄畲族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官庄畲族乡公益性公墓(含内设骨灰堂、管理房等,以下简称本公墓)管理,推进全乡殡葬管理改革工作,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更好地服务好群众,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置原则

  1.本公墓穴位(双穴)及公墓骨灰堂格位安置为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租用费用。公墓穴位安葬(已缴纳公墓穴位费用)的可免费在公墓骨灰堂短期寄存(寄存期限最长为一年),寄存期到后需安放至已购买的公墓穴位。

  2.亡故人员家属须主动到乡民政办办理骨灰安置相关手续、交清费用后,由乡民政办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墓位,方可进入墓区安放。本公墓骨灰安置不接受家属预选、预订,不得私自进行转换、交易。

  第二条  安置对象

  (一)试运行期间安置对象:

  1.本乡户籍和实际在本乡生活的新增死亡人员。(其中“实际本乡生活的人员”指没有本乡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本乡生活的人员。)

  2. 2018711日前死亡人员火化骨灰未入土安葬、未安放在村或家族骨灰堂的对象。

  3.2018711日以来死亡人员骨灰寄存对象。

  4.对已建设个人或家族式坟墓或骨灰堂但同意将坟墓拆毁平坟复绿后的对象。

  5.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安葬的。

  第三条  安置程序

  1.主动申报。亡故人员家属应在亡故人员遗体火化10天内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家属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主动到乡民政办申报要求公墓安置或公墓区内骨灰堂安置。

  2.审核确认。乡民政办收集、审核亡故人员家属提供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内给予家属明确答复。

  3.缴费办证。亡故人员家属收到乡民政办通知3天内缴清所有费用,并将相关材料送回乡民政办存档办证。

  4.挑选墓穴和骨灰堂格位。由乡民政办牵头组织,邀请乡纪委、财政所、效能办等部门参加。

  1)骨灰堂格位选择:按先缴费先抽选的方式,由安置方抽选1个位置进行安置。

  2)墓穴位置选择:一是因本公墓建设涉及坟墓回迁安置的,由安置方任意选择1个位置进行安置。二是其它对象墓穴位置选择一律由抽签决定墓穴位置。由乡民政办先对公墓所有墓穴进行统一编号,每次提供100个墓穴编号供抽签选择,按缴费先后顺序,依次抽签选位,选择1个墓穴最多有3次抽签机会。抽中的编号选择放弃的,必须放回签箱后方可再抽签,直至选中所抽编号。安置对象抽中编号选择放弃后不得反悔,第3次抽中不选取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墓穴费用。每次抽签编号提供100个墓穴编号,第一批墓穴编号按从上至下逐排、每排从左到右(以墓碑坐向为参照)依次逐个补充。安置方必须在墓穴位置选定后一个月内完成墓碑碑文刻印,逾期由乡民政办收回已选择墓穴进行统筹安排,购买墓穴费用不予退还。

  5.凭证安置。乡民政办核对所有手续完善后发放相关安置凭证,登记造册形成档案。家属凭此证将亡故人员骨灰安置于本公墓。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骨灰堂存放:单格位收取费用1000/位(含20年管理费用),双格位收取费用1200/位(含20年管理费用)。

  2.墓穴(双穴)安置租用费用第一期工程暂时收取6800/座(含20年管理费用)。若县主管部门核定墓穴安置租用费用高于6800/座(含管理费),则不再多收取费用;若县主管部门核定墓穴安置费用低于6800/座(含管理费),则退回多收取部分费用。

  第二期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五条  安置期限

  本公墓墓穴和骨灰堂格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重新办理续用手续。

  第六条  安置规定

  1.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坚决打击无证安置、私自安置等行为。

  2.严禁更改墓碑用材、方位朝向、附属设施等统一标准及设计,严禁添加影响本公墓整体风格的附属物或构筑物。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响应节地、生态、文明的安葬新风,不搞封建迷信、攀比扰民、奢侈浪费等落后丧葬行为。

  4.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严禁燃放烟花、高升炮等,尽量不放或少放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燃烧香、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统一放焚烧炉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6.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跳跃、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

  第七条  安置规划    

  本公墓内设置传统墓穴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区和骨灰堂格位安放区。积极提倡和鼓励实行骨灰集中存放、骨灰直接入土,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新葬法。

  第八条  公墓属性

  本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或违规经营、变相经营。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转让、买卖。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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