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2200-2019-00008
- 备注/文号:杭政综〔2019〕263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0
- 有 效 性:已废止
- 内容概述: 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9〕126号)精神,落实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59元,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90元。有关乡镇要做好提标后保障对象的补差核定和调档工作。原则上我县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60%(每人每月395元);我县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分三档救助:第一档为每人每月659元,第二档为每人每月480元,第三档每人每月31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而调整。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185%,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220%(详见附件)。
三、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乡镇政府是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附件:2020年上杭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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