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6-00015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30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我县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升级,提高应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修订,2019年第一次修正,2021年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1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16)《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17)《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
(18)《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9)《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闽建城〔2025〕1号);
(20)《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2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2)《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3)《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25〕17号);
(2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5)《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
(26)《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闽建城〔2008〕62号);
(27)《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龙应急〔2024〕3号);
(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2号);
(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7号);
(3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0号)。
1.3工作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弘扬生命至上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首要原则,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全县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几类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天然气(液态、气态)、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燃气储罐站、灌瓶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发生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供气中断、燃气设施受损等;
(5)燃气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
(6)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预案。
1.5预案体系
(1)本预案属于《上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与《上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2)本预案与龙岩市级的《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龙岩市级预案,上杭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龙岩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部分场站位于上杭县工业园区内,本预案与《上杭县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
(4)各燃气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在本预案启动后,各燃气企业应配合上杭县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燃气突发事故的分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重大燃气突发事故、较大燃气突发事故、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
(2)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3万户以上居民停气、或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3)较大燃气突发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内容中涉及数字或等级的,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上述内容中所称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当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2.城镇燃气行业风险概述
2.1风险识别
2.1.1上杭县城镇燃气行业概况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已广泛使用于上杭县辖区内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居民生活等领域,与上杭县城市发展密切相关。全县现有2家管道气经营企业、3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天然气气化站3座,储罐总容积7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配(灌)站3座,储罐总容积400立方米,全县有22家登记在册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天然气地下管线长度272.6公里(其中中高压管线长度128.2公里、低压管线长度144.4公里),燃气立管长度151.4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上杭县城镇燃气行业中涉及的3座天然气气化站、3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灌)站均为安全防范目标。
2.1.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类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安全管理不善、违章作业、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备设施故障、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以及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影响是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主要原因。城镇燃气事故往往会引发其他突发事故,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上杭县城镇燃气行业主要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火灾爆炸、容器爆炸、泄漏、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坍塌、淹溺等,同时还存在化学因素、低温、噪声和光环境不良等有害因素。
2.2事故后果及影响程度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一旦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等事故,将对周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这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3.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上杭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上杭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上杭县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管、治安、网安、特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财政局、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发改局,上杭生态环境局、上杭县气象局、上杭县消防救援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和上杭各城镇燃气企业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3.2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全县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工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协调解决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利用各种信息报送途径,及时掌握、分析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
(2)协助指挥长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及广电公司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4)及时提供事故灾难及救援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3.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督查应急救援责任制及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治隐患、落实整改。
(2)县住建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上杭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上杭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修订和综合管理;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参与或牵头组织上杭县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上杭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泄漏的事故现场;负责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有毒物质的洗消。
(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事件处置所涉及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参与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燃气事故现场周边水系水资源调度。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燃气事故现场测绘工作,根据抢险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故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承担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对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遗留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的环境污染物后续处置,直至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10)县卫健局:确定县级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指导县定点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准备;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和伤员转运,必要时做好急救力量的支援调配;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1)县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2)县工信科技局:配合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运力保障;组织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故中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对因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负责指导各地对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
(15)县发改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对为了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而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依法简化审批手续。
(16)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网络舆情监测通报、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工作。
(17)上杭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周边站点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人员预测事故现场周边未来气象条件;参与雷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18)县公安局(交管、治安、网安、特警):确认事故危险区域,发布交通管制公告,并负责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的管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提供和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路线;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监控;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配合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依法迅速追捕归案。
(19)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内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20)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所辖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件救援过程中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21)上杭各城镇燃气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与上位预案进行衔接;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县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抢修抢险队伍,遇突发事件由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抢修;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和报告燃气突发事故情况;事件发生后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22)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3.5现场指挥部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专业处置工作组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县应急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长由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上杭县消防救援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3.6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
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7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工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员。负责通知联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下达救援命令,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时的交通畅通,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周边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治安事故。
(3)现场救援组:由上杭县消防救援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配合,组长由上杭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疏散受灾群众,营救受伤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组长由县卫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对救出现场的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工作,必要时转送医疗机构治疗;县卫健局做好伤员救治的统筹、协调和支援。
(5)环境保护组:由上杭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上杭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物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环境污染物的消除。
(6)后勤保障组:由县工信科技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组长由县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物资保障和抢险救援运输等工作,及时为应急救援提供所需要的物资。
(7)舆情导控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县公安局(网安)、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分管副部长担任。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牵头,县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着手开展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家庭生活情况;做好事件跟进、稳控及相关法律解释工作,杜绝因本次事故再引起其他事件的发生,及时报告事件新情况新态势;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导向,引导舆论往积极方向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事件的消极影响等。
3.8专家技术组职责
上杭县燃气应急专家组沿用龙岩市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负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预防
4.1日常预防工作
指挥部应指导本辖区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准备。各燃气企业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2安全形势分析
县政府应建立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式,部署相关工作。
4.3隐患排查治理
指挥部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开展供用气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督促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各燃气企业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城燃气风险评估,重大建设或环境变化后即时调整。
5.预警
5.1预警级别设定
按照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总则1.6事故分级中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5.2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故,县政府根据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上报的燃气突发事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评估,发布预警信息。
(1)对于可预警的Ⅳ级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政府授权发布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2)Ⅰ级、Ⅱ级和Ⅲ级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预警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法依规发布。
5.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
5.4预警方式
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如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如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受影响的人群。
5.5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包括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转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方面内容)。
5.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一、二级预警的降级预警解除,须征得已介入事件处置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同意。解除三级以上的预警,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
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达到速报机制要求的事故报告后,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精神,按照《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岩委办〔2015〕21号)要求,在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并在30分钟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初步认定事故涉及的燃气品种类(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事故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燃气突发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2响应级别
全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Ⅱ、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或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报上级住建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级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协调本辖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在上级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超出县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龙岩市委、市政府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突发事故,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并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响应启动
6.3.1事发企业(单位)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作为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本企业(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住建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6.3.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响应或接到当地企业事故报告时,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6.3.3各成员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响应,履行相应职能,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组织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领域应急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对策和建议。
(3)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3.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以下内容响应:
(1)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通知县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协调驻杭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安排专家力量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6.3.5县应急指挥部响应
(1)综合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根据现场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上杭县消防救援局、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必要时协调驻杭武警部队应急增援。
(4)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采取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3.6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涉及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
(2)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3)划定警戒隔离区域,维持社会治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消除突发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指定现场联络员,随时了解现场动态,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并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确保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
6.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及各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5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当事故发展到本县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预案启动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6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龙岩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在龙岩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6.7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故、重大燃气突发事故和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结束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才能终止本预案。
当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8应急恢复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10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事故灾难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迅速抓好落实。对在燃气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依法依规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中毒、伤亡情况的排查和救治工作。
7.2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县人社局应组织协调燃气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恢复重建
(1)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受损的民房,尽快恢复事发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一般燃气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燃气企业实施;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提出请求,按照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
7.4总结和评估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县住建局要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作为本预案修改完善的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县应急指挥部、各组成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联系方式,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上杭分公司等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8.2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8.2.1应急救援队伍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县依托上杭县消防救援局,建立县直机关、企事业、社会三梯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3)社会应急力量。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2.2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8.3资金保障
燃气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包括燃气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保障。
8.4应急物资保障
各燃气企业根据处置燃气事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并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用并及时补充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建立完善燃气设施特种救援装备和重要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数据库,制订调用制度,并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应急抢险基本装备的常规品种有:隔热服(防冻服)、堵漏工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安全帽(带)、防爆通风机、钢瓶密封桶、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移动式发电机、消防器材、铜制五金工具、放散点火装置、抢修工程车、防爆灯、备品备件、通讯器材、医疗救护用品等。
8.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依法依规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县直有关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 和急救药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燃气企业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7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8.8技术保障
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9.预案管理
9.1培训与宣传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燃气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9.2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辖区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后应及时将演练活动相关资料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预案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出修订意见报发文机关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县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9.4.1奖励
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4.2责任追究
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附则
10.1联系人信息变更
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时,接任者自动成为本预案相应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本预案编制单位(县住建局)更换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10.2预案编制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0.4名词解释
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satelliteplant)。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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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