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5-00013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2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教育系统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教育系统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教育系统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教育系统[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各校(园)]编外教师的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效能,保障学校和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外教师。
二、岗位设置与招聘
1.岗位设置。各校(园)招聘、使用编外教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严控编外、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工作任务量,科学设置编外教师岗位,从严控制编外教师。
2.审核报批。各校(园)根据核定的岗位和实际缺岗情况,预测新学年编外教师需求,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人数、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薪酬待遇等,填报《上杭县教育系统招聘编外教师计划审批表》(详见附件1),于每年8月上旬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及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实施。
3.组织招聘。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参照现行教师公开招聘办法组织招聘。特殊岗位确需简化招聘程序的,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招聘。
三、聘用管理与考核
1.管理主体。县教育局是教育系统编外教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岗位核定和经费统筹。各校(园)是编外教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合同签订、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发放、解聘续聘等工作。学校应将编外教师一并纳入编内同类人员管理。
2.合同签订。原则上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与编外教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派遣到学校使用。特殊情况需签订自聘合同的,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合同期限;
(6)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具体到学校);
(7)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报酬(明确标准、构成、支付时间和方式);
(9)社会保险(明确缴纳险种和双方责任);
(10)双方权利和义务;
(1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2)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变更。合同续签、变更、解除与终止,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校(园)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5.实名管理。编外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新聘用或解聘(辞退)的,各校(园)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教师信息书面报送县教育局备案,并同步更新信息系统中的编外教师信息。
6.培训考核。各校(园)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编外教师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编外教师业务培训、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编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7.清退消化。建立健全编外教师“能进能出”机制,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编外教师,应予以清退或逐步消化,各校(园)要按“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妥善做好解聘人员思想疏导和稳控工作: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作退休年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合同期满的;
(4)其他按相关规定解聘的。
8.档案管理。各校(园)应建立健全编外教师管理档案(包括招聘、合同、考核、工资、社保等相关资料),规范管理。因学校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引发劳动纠纷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福利待遇与保障
1.待遇薪酬。编外教师的劳动报酬,应遵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量、技能要求、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2.社会保险。各校(园)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编外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缴费基数及比例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
3.经费保障。严格编外教师经费管理,经费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外,原则上由学校自筹并按规定核拨发放,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列支违规编外人员相关费用。编外教师的薪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属县级财政统筹保障的,由县教育局牵头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经费补助。
五、其他事项
1.各校(园)不得将编外教师用于涉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的重要岗位。
2.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制,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各校(园)编外教师的监督管理,县教育局将编外教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校(园)教育教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聘用编外教师或不严格、不规范管理编外教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3.县教育系统其他编外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杭县教育系统招聘编外教师计划审批表
2.上杭县 (学校)聘用编外教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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