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3-00001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06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审核确认及县司法局汇总审核,编制完成了县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现将 8个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的33个政务服务事项主项、65个子项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事项管理。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或者在法定证明事项之外增加证明材料。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证明事项材料。县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涉及国家、省、市、县证明事项清单公布情况,动态调整县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二要做好工作衔接。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相关衔接落实工作,科学确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状态。
三要加快信息共享。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调查核实、部门之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要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违法增加证明事项、提高证明要求、随意转嫁核查义务、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推动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五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增设证明事项、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上杭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附件
上杭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
||||||||||
1 |
普通护照签发 |
1 |
普通护照新证签发 |
省外户籍居民办证 |
行政许可 |
县 |
公安部门 |
出生证明、结婚证、居住证明 |
实行全国通办,无需再提交(未满16周岁无法查询到监护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疫情期间,以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
|
2 |
普通护照换发 |
|
||||||||
3 |
普通护照补发 |
|
||||||||
4 |
普通护照加注 |
|
||||||||
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 |
往来港澳通行证新证签发 |
省外户籍居民办证 |
行政许可 |
县 |
公安部门 |
居住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 |
实行全国通办,无需再提交;与原证明事项清单中部分证明材料重复,不再保留。(未满16周岁无法查询到监护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疫情期间,以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
|
2 |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
||||||||
3 |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
||||||||
4 |
赴香港团队旅游签注 |
|
||||||||
5 |
赴澳门团队旅游签注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 |
往来台湾通行证新证签发 |
省外户籍居民办证 |
行政许可 |
县 |
公安部门 |
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
实行全国通办,无需再提交;与原证明事项清单中部分证明材料重复,不再保留。(未满16周岁无法查询到监护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疫情期间,以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
|
2 |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
||||||||
3 |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
||||||||
4 |
赴台团队旅游签注 |
|
||||||||
4 |
注销登记 |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公安部门 |
注销证明 |
不再保留 |
|
5 |
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 |
|
|
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 |
|
乡(镇) |
公安部门 |
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
不再提交 |
|
6 |
申请重名查询 |
|
|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公安部门 |
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 |
不再提交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7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1 |
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申报户口 |
行政确认 |
县、乡(镇) |
公安部门 |
父母结婚证明、国外出生证明 |
将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国外出生证明”更改为“父母结婚证件、国外出生证件” |
|
2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申报户口 |
县、乡(镇) |
出生证明 |
将提交“出生证明”更改为“港澳台出生证件” |
|
||||
|
||||||||||
3 |
国内出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登记 |
办理户口变动,需证明注销户口状态时,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乡(镇) |
户口注销证明 |
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
||||
4 |
国内出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登记 |
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 |
监护关系证明 |
将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更改为“监护关系承诺” |
|
|||||
5 |
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8 |
户口登记 |
1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
办理户口变动,需证明注销户口状态时,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公安部门 |
户口注销证明 |
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
2 |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 |
县、乡(镇) |
监护关系证明 |
将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更改为“监护关系承诺” |
|
||||
3 |
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
|
||||||||
4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
乡(镇) |
|
|||||||
5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
|
||||||||
6 |
军人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
|
||||||||
7 |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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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申报户口登记 |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非亲属落户 |
县、乡(镇) |
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 |
不再提交 |
|
||||
9 |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9 |
户口迁移 |
1 |
立户 |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公安部门 |
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 |
不再提交 |
|
院校设立学生集体户 |
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 |
|
||||||||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无房证明 |
将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无房证明”更改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 |
|
|||||||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公民,申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9 |
户口迁移 |
2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落户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公安部门 |
接收单位证明 |
不再提交 |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随迁家属 |
子女关系证明 |
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
|||||||
3 |
户口簿丢失补领 |
《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补办 |
单位证明 |
不再提交 |
|
|||||
4 |
夫妻投靠 |
夫妻投靠,被投靠房属单位集体户 |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无房证明 |
将“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无房证明”更改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 |
|
|||||
5 |
分户 |
公租房户内成员分户 |
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
不再提交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9 |
户口迁移 |
6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 |
行政确认 |
县、乡(镇) |
公安部门 |
报到证 |
不再提交 |
|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乡(镇) |
|
||||||||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回原籍落户 |
失业证明 |
将提交“失业证明”更改为“本人已失业的承诺” |
|
|||||||
7 |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申请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
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 |
不再提交 |
|
|||||
10 |
户口注销 |
1 |
死亡注销 |
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无证件或者主管单位证明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公安部门 |
其他死亡证明 |
不再提交 |
|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死亡公民正规死亡证明 |
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
将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更改为“佐证死亡的材料”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11 |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1 |
性别变更 |
监护人提出申请变更被监护人性别或者民族 |
行政确认 |
县、乡(镇) |
公安部门 |
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
不再提交 |
|
2 |
民族变更 |
|
||||||||
1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行政 |
县 |
民政部门 |
住所使用证明 |
改为告知承诺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
离任审计报告 |
不再保留 |
|
||||||||
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清算报告 |
|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改为告知承诺 |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行政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改为告知承诺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
离任审计报告 |
不再保留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清算报告 |
|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改为告知承诺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14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
行政 |
县 |
|
住所使用证明 |
改为告知承诺 |
|
2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
离任审计报告 |
不再保留 |
|
||||||||
3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清算报告 |
|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改为告知承诺 |
|
||||||||
15 |
工伤保险服务 |
1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人单位意见 |
不再提交 |
|
2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
3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不再提交 |
|
||||||
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15 |
工伤保险服务 |
5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6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需提供。 |
|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
|||||||||
7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
||||||
未满18 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16 |
失业保险服务 |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17 |
社会保险登记 |
1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2 |
参保单位注销 |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 |
|
|||||
3 |
职工参保登记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18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1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2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
|||||
19 |
劳动关系协调 |
|
集体合同审查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
|||||||||
20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21 |
养老保险服务 |
1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告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2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
2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营业执照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
|
|
公共服务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
|||||||||
职称评聘证明 |
|
|||||||||
学历证明 |
|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
|||||||||
24 |
不动产登记事项 |
1 |
所有不动产登记事项 |
所有不动产登记事项 |
行政确认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地址证明 |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替代方式办理。 |
|
身份证明 |
通过信息共享核验 |
|
||||||||
婚姻关系证明 |
|
|||||||||
25 |
道路客运企业审批 |
1 |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
|
行政 |
县 |
交通运输 |
拟聘用或已聘用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
2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 |
|
||||||||
3 |
道路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
26 |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 |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
行政 |
县 |
交通运输 |
拟聘用或已聘用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
27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
|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体育部门 |
法人身份证明 |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
|
||||||||||
|
||||||||||
2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证明绿化规划、绿 |
行政 |
县 |
城市管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 |
|
|
||||||||||
29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证明建设用地规划 |
行政 |
县 |
城市管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 |
|
3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 |
证明车辆有特殊车辆行驶证 |
行政 |
县 |
城市管理 |
特殊车辆行驶证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 |
|
主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索要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
主项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
3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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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证明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行政 |
县 |
城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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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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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证明有规划许可 |
行政 |
县 |
城市管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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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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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 |
公共 |
县 |
残疾人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网络信息共享核验或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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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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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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