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1200-2020-00003
- 备注/文号:杭政〔2020〕4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07
- 有 效 性:已废止
- 内容概述: 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工程管理有序、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的通知》(闽水建管〔2017〕7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界原则
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安全、完整;有利于水库工程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工程巡视、检查;结合水库实际,统筹考虑工程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确权,属国有;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变,但须服从水库管理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划界范围
(一)库区管理范围:小型水库均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的范围。
(二)大坝管理范围: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的范围,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三)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按水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对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尽快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竖桩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要求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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