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
2.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福利分房、房改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3.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家庭至申请之日时拥有机动车辆的(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四种车型除外)。
4.2004年6月以来有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房屋的违法违章建筑家庭。
5.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房产判给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两年;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五年的。”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