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和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取得我县城镇户籍满1(原2年改为1年)年且家庭人均收入(以户口簿为准)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且在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家庭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农村居民的,其年人均纯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2)新就业人员:新毕业在我县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1(原2年改为1年)年的在我县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
(3)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满1(原2年改为1年)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在我县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4)特殊家庭:
①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②在我县工作或生活且属我县户籍(原为我县城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且在近城区无房家庭;
③属我县户籍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且在近城区范围以内无房家庭。
(5)因城区重点工程建设、土地收储、旧城改造、危房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需安置的被征收户。
(6)遵纪守法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户籍重点优抚对象且在近城区范围以内无房家庭。
(7)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在我县县城工作的一线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且在近城区范围以内无房的家庭。
第(2)、(3)、(7)款对象和第(4)款中的引进人才不受户籍、收入条件限制;第(2)、(3)、(7)款对象还必须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原2年改为1年)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第(5)、(6)款对象不受收入限制。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