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4-25 08:24
  

 

 

各律师事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

    为加强全县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

二、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5.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6.律师协会履行职责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证处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抽查方式 

    依据《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完善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上下半年各从《上杭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上杭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1个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2名。此外,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直接列入受检对象。

(二)工作步骤

1.开展自查。在组织实施检查前,各律师事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根据抽查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县司法局按照本方案完成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及公示工作。

3.实施抽查。依据县司法局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4.情况通报。本次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查情况通报,通过上杭县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结合年度考评工作,开展一次全面“体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抽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准原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做到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按相关要求及时闽执法平台录入行政检查情况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由查对象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三)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在闽执法平台录入行政检查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附件:上杭县司法局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上杭县司法局

2025421

 

 

 

 

 

 

 

 

 

 

 

附件:

    上杭县司法局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查

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对律

师事

务所、律师

的监

督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1.执业活动情况;2.组织建设情况;3.队伍建设情况;4.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5.年度检查考核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2

对基

层法

律服

务所、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者的

监督

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年度检查情况;4.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3

对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的

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1.党的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省(市)公证执法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1.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情况;2.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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