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5-07 11:19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申请人陈**以不服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25年2月8日作出的杭公(城关)行罚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作出的杭公(城关)行罚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申请人打麻将行为不构成违法。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行为不构成赌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性分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职权依据。二是法律依据。三是事实依据。(一)对申请人陈**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对申请人陈**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陈**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0日,在上杭县临城镇,申请人陈**和王某某、蓝某某、陈某某四人以打“十三张”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四人先人均200元,以记分牌计算,一分2元,没人100分,共计200元),被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当场查获并口头传唤接受调查。202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调查于2025年2月8日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当日作出杭公(城关)行罚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2月8日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采纳证据如下:(一)申请人提供:1.杭公(城关)行罚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上杭县**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二)被申请人提供:1.陈**等四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3.立案告知书;4.陈**等四人告知笔录;5.陈**询问笔录及告知书;6.王某某询问笔录及告知书;7.蓝某某询问笔录及告知书;8.陈某某询问笔录及告知书;9.现场笔录;10.现场照片;11.陈某某等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12.前科查证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13.罚款收据;14.到案经过;15.江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6.张某、张某某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职权,上述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认定方面。本案被申请人认定2025年1月10日,在上杭县临城镇,申请人陈**同王某某、蓝某某、陈某某四人以打“十三张”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和照片、户籍和前科查证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申请人依所查明的事实,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作出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16时许在上杭县临江镇**店内当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陈**、王某某等人。民警对现场进行处置后依法口头传唤上述涉赌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5年2月8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时,申请人陈**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完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一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本案经调查,陈**、蓝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四人均承认系由店主江某某提供麻将桌、记分牌等赌具供四人进行赌博,赌博赌注四人先人均200元,以记分牌计算,一分2元,每人100分,共计200元,其中一人输完200元后又重新开始下一局进行输赢,民警查获时还尚未结算输赢。同时四名参赌人员均知道江某某(公安机关有对其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给予处罚)提供上述赌具给参赌人员系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取水钱,且四人之间并不熟识,并非亲戚朋友之间的娱乐活动,为此申请人打麻将行为符合聚众赌博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处罚。此外,申请人主张打麻将的场所具有合法的棋牌室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打麻将的场所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事由并不是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为此,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申请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25年2月8日作出的杭公(城关)行罚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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