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司法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1-01-19 10:16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总结上杭县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编制而成。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公布在“上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上杭县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网站:http://www.shanghang.gov.cn/bm/sfj/jgzn/jggk/

  地址: 上杭县司法局(上杭县金岗新路供销大厦9楼)

  电话:0597-3842021,传真:0597-393921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紧扣司法行政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并结合当下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立足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站发布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等工作内容,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大推进政府信息平台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0年,我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总数67条,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条,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数9条,不予公开信息数48条(不予公开的主要是本机关的请示件内容和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等内部业务内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和其他类信息6条。一是重新梳理县级司法行政权责事项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二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对律师、公证行业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三是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2020年,在上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发布政策解读4条,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法律解读及省级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局在信息公开网设立了“依申请公开”通道,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接到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加强局财务预决算和采购工作的公开,及时发布《2019年度上杭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和《2020年度上杭县司法局部门预算》。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严格依法审查。特别是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进行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四)积极推进平台建设。一是做好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立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专班,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专班小组开展上杭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制作工作,以标准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二是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安排律师专人接听电话咨询。今年来,共接听12348热线咨询和现场咨询389人次,积极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三是强化网站建设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2020年我局在政务公开栏发布信息67条。

  (六)强化监督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进一步明确职责,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是加强对各股室政务办事情况的督查,对在政务办事中不按制度办事、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1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54

  -22

  10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理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9

  5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理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12

  306498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公开内容不够规范、及时。二是公开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拓宽信息公开内容。围绕普法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实效性。二是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强化政务公开督促指导,根据工作内容,及时主动更新相关内容,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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