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9-0100-2024-00049
- 备注/文号:杭司〔2024〕23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8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司法局 中共上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上杭县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上杭县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杭县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
“综合查一次”制度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通知》(闽司〔2024〕75号)《龙岩市司法局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通知》(龙司〔2024〕23号)等规定,按照《上杭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杭政办电〔2024〕5号)的要求,为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体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检查扰企,营造上杭县良好营商和社会发展环境,结合上杭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一件事”系统集成思维,打破部门壁垒、条块分割,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全面推行跨部门、场景式“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市场减负、执法增效,着力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应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获取证据互用、处理结果互认。
2025年起,涉企行政检查普遍实行“综合查一次”,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切实消除重复多头随意执法,杜绝执法扰民扰企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原则。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原则。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带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注重释法说理,强化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推进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执法自由裁量,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工作举措
(一)确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分批推进”的原则,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批分期发布。各相关部门要聚焦监管任务较重、检查频次较高的行业或企业,研究编制“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事项清单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主体(含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事项清单由各领域牵头部门编制提出,报县司法局汇总,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分期分批发布。
(二)明确“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各相关部门制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同时,要明确各检查事项的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确定,具体负责“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牵头单位组织部署,积极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
(三)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牵头单位会同协同单位加强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依据信用评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频次、方式,于年初提出“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县司法局统筹,由县司法局汇总形成本级“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同意后,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牵头单位可视情向社会公布检查指南,指导检查对象自行整改纠正。
(四)规范“综合查一次”检查行为。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线上发起、一键分配、线上执法。牵头单位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并在合理时间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牵头单位、协同单位要严格控制单次进入企业、场所开展检查的执法人员数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对于检查内容相似、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协同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检查表单的方式交由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并对检查结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线索、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五)实现“综合查一次”结果共享。“闽执法”平台全面汇聚“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证据、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经实施主体同意,实现全省共享,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查阅、调用。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应用“闽执法”平台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以及智能分析结果,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合理实施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经营企业的干扰。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闽执法”平台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对本地区“综合查一次”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升“综合查一次”效能。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制度衔接机制。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作为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积极推动“综合查一次”改革与非现场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片区联合执法以及其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度融合、协同推进,做到检查计划统筹制定、检查工作综合实施。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各项制度落地执行的综合协调,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
(二)强化业务协同机制。注重任务协同,统筹日常监管、上级部署以及专项行动等不同来源的监管检查任务,能够应用“综合查一次”开展的检查任务,应当实行“综合查一次”。注重部门协同,同一类场所、行业、对象,按照最低限度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分类确定年度最高检查频次,达到上限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对其开展检查。注重层级协同,推进监管标准统一,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已接受上级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检查。
(三)完善结果处置机制。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记录归档;检查发现问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问题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的,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综合查一次”检查及处置结果通过“闽执法”平台实行全省互认、成果共享,为有关部门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开展信用评价和修复提供参考依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县委编办负责理顺部门间监管执法职责关系,协调解决存在争议的监管执法责任、边界等问题;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指导本地区“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及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县发改局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机结合;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综合查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是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精心实施,精准发力,确保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规范跨部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业务协同处理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沟通。健全后续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实现检查实施全过程可控,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保障队伍建设。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能力水平进行测试、考核,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检查事项,各参与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保障“综合查一次”协调有序开展。
(四)严格检查监督。各牵头部门要抓好主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明确协同检查部门检查职责、检查流程等具体内容,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各协同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梳理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于因多头检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严肃问责。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综合查一次”任务完成、形成长效机制。要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梳理“综合查一次”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破解问题。县司法局要加强过程监督,通过专项监督的方式,适时组织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强化社会宣传。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宣传“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度及开展成效,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制度高质、高效、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上杭县“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7条)
2.2024年度下半年上杭县“综合查一次”事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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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杭县“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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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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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采矿经营的企业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1.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县(地)县(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一般为4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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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上杭县应急局 |
1.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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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上杭县林业局 |
1.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林地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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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歌舞娱乐场所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文体旅游局 |
1.从业人员登记簿、营业日志、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或限制入内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2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一般为每年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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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上杭县卫健局 |
1.卫生、娱乐经营等许可证取得、公示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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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单位2 |
上杭县公安局 |
1.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 隔扇、板壁等隔断 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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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3 |
上杭县消防救援大队 |
1.检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定期组织训练演练。是否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以及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和自主整改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情况。其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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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单位4 |
上杭县人社局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倒》《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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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烟花爆竹零售店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
1.零售经营者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次/季 |
|
协同单位1 |
上杭县公安局 |
1.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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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 |
1.烟花爆竹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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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兽药经营单位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
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至少1次 |
|
协同单位1 |
上杭市场监管局 |
1.企业年报、及时公示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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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单位2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对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政规〔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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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所有企业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 |
1.2022年度企业年报、及时公示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次/年 |
|
协同单位1 |
上杭县统计局 |
1.企业公示年报中统计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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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单位2 |
上杭县人社局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
6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
1.检查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运输; |
《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
现场检查 |
2次/每月 |
|
协同部门 |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1.检查货运车辆是否超载运输; |
《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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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渣土运输企业 |
牵头单位 |
上杭县城市管理局 |
1.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每季度1次 |
|
协同单位1 |
上杭县交通运输 |
1.4.5吨以上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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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1.超过限定时速;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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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度下半年上杭县“综合查一次”事项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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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事项名称及 |
时间安排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牵头单位 |
协同单位 |
备注 |
|
1 |
事项名称:1.检查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2.检查是否存在非法采矿或越界采矿情况;3.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林地问题。 |
每季度1天 |
3-5家 |
双随机、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
|
|
2 |
事项名称: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联合检查 |
7月份中旬 |
3-5家 |
双随机、重点督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文体旅游局 |
上杭县卫健局 |
|
|
11月份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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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
2024年第三季度(1天) |
1-5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
上杭县公安局 |
|
|
2024年第四季度(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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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1.年度企业年报、及时公示信息;2、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3、兽药监督检查。 |
2024年上半年 |
3-5家 |
双随机、重点督查对象、投诉举报对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 |
|
|
2024年下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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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项名称1.年度企业年报、及时公示信息;2、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2024年下半年 |
5-10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 |
上杭县统计局 |
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对象数量、检查方式等由牵头部门协商协同检查部门确定 |
|
6 |
事项名称:超限运输“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
每月2天 |
3-10辆 |
设点布控 |
现场检查 |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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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项名称:渣土运输“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
2024年第三季度(3天) |
1-2家 |
重点督查对象、投诉举报对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上杭县城市管理局 |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
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对象数量、检查方式等由牵头部门协商协同检查部门确定 |
|
1-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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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四季度(3天) |
1-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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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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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