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9-0100-2024-00044
- 备注/文号:杭司〔2024〕37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着力整治顽瘴痼疾,根据《龙岩市司法行政系统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工作若干措施》要求(龙司党组〔2023〕2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司法行政系统2024年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自查时间
2024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
二、排查自查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1)少数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益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1)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2)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四)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业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非公证人员不需要自查)
排查整治内容:(1)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具体包括: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2)公证行业存在的服务问题,具体包括: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3)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七)吃拿卡要、逐利执法、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1)不按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一次性公示或告知办理事项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宴请以及活动安排,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3)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许可、审批、备案申请,或暗示、授意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其他途径提交申请。(4)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应当办理的事项,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5)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排查自查方式
1.个人自查,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一人一表,填报顽瘴痼疾自查表,于10月25日前报局人事教育股,司法所同志填报后,转PDF格式电子档发人事教育股。
2.由法律服务管理股牵头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进行排查,排查情况10月29日前报人事教育股。
3.由社区矫正管理局牵头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问题”进行排查,排查情况10月29日前报人事教育股。
四、集中整治时间
执法司法顽瘴痼疾问题整治贯穿于排查自查全过程,在排查自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经分析研判后,另行组织集中整改。
附件:上杭县司法局顽瘴痼疾自查表
上杭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上杭县司法局顽瘴痼疾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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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类别 |
具体情况 |
自查情况 (填是否存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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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
(1)少数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益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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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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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
(1)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2)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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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业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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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
(1)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具体包括: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2)公证行业存在的服务问题,具体包括: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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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问题 |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3)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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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吃拿卡要、逐利执法、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题 |
(1)不按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一次性公示或告知办理事项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宴请以及活动安排,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3)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许可、审批、备案申请,或暗示、授意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其他途径提交申请。(4)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应当办理的事项,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5)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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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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