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9-01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杭司〔2024〕18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8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
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中心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为加强全县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24年度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中心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二、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情况。
(二)中心法律服务所。贯彻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三)公证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重点检查各律师事务所、中心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备案等制度情况及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等情况。
三、抽查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抽查方式
依据《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完善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从《上杭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上杭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2个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2名。此外,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直接列入受检对象。
(二)工作步骤
1.开展自查。6月上旬前,各律师事务所、中心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根据抽查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6月上旬,县司法局按照本方案完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及公示工作。
3.实施抽查。依据上杭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4.情况通报。本次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通过上杭县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情况同时通报各相关协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中心法律服务所应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开展一次全面“体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被抽取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找出“病因”,切实整改,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做到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和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并由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由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三)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在闽执法平台录入执法检查相关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附件:上杭县司法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上杭县司法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上杭县司法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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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抽查 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
1 |
对律 师事 务所、律师 的监 督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
县 司 法 局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1.执业活动情况;2.组织建设情况;3.队伍建设情况;4.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5.年度检查考核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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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 层法 律服 务所、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者的 监督 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 司 法 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年度检查情况;4.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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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的 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县 司 法 局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1.党的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省(市)公证执法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1.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情况;2.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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